快看,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5种情况

快看,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5种情况


问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问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三: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问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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