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逾期還款,不給罰息我就拍賣車輛" 法院:還車!

融資租賃是金融市場近幾年比較活躍的經營模式,尤其在車貸市場,出現了很多做車輛貸款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售後回租的方式使用車輛,在近幾年融資租賃市場已不鮮見。個體車主以轉讓或抵押個人車輛所有權的方式獲得貸款,同時分期還貸繼續使用車輛,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稱為

售後回租。而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這些合同一般都是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


當事人: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會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約定強制拖車情形,那麼融資租賃公司行駛自力救濟是否合法呢?擅自拖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前海法院:你算是問對人啦!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回放】

01

原告陳某與被告南某公司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以售後回租的方式使用眾泰牌SUV車一輛。

02

對於每月租金支付日期,原告提交法院的合同複印件未填寫日期,而被告填寫的合同上卻明確了是每月22號。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每月還款均按照被告發出的短信提示時間進行支付,即分別於2017年9月23日、10月26日、11月27日支付了2017年9月到11月期間的租金。

03

而在2017年12月6日,被告南某公司以原告逾期還款為由,將原告正在使用的車輛拖走,並告知原告支付逾期還款的罰息及拖車費,如原告不支付就要拍賣車輛。

04

隨後,原告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不構成違約,判決被告南某公司將眾泰牌汽車歸還原告陳某。


當事人:竟然還有這種事!判決之後,原告拿回車輛了嗎?

前海法院:本案當庭宣判,雙方均未上訴,被告已經實際履行,將車退還給原告繼續使用啦。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

一是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

二是被告根據合同中逾期付款三日即拖車的違約條款強制拖車是否合法。

1.原告是否逾期付款

這涉及到對本案一個事實問題的推定。有關每月租金支付日期,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有不一致之處。原告提交的合同複印件未填寫日期,而被告填寫的是每月22號。根據原告的陳述,合同簽訂過程是由其先簽字,被告也表示是事後蓋章後再將合同轉交給原告。因此可以推定,在合同簽訂當時很可能並未填寫每月付款日期,事後補填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此外,被告南某公司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明確告知原告應當在每月“22日”前交付當月租金。原告每月還款均是按照被告發出的短信提示時間轉賬,被告南某公司也未明確告知原告每月26日或者27日繳納當月租金是違約行為。因此,可以理解為雙方按照自由意願自主履行合同,被告已經默示承諾了此種履行方式,原告每月22日之後還款不屬於違約行為。


2.合同出現兩處違約條款,如何適用

本案庭審過程中,法官發現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了兩種違約情形,被告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其一是連續拖欠兩期租金或累計六期遲延交付租金,其二是逾期超過3天。法官就此事詢問了被告,但未得到合理解釋。法院認為,該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兩處約定明顯不同,且第二處明顯加重了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被告對格式合同中加重對方義務條款沒有采取提請對方注意的方式進行處理。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比較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兩處關於違約行為的處理,逾期超過3天即拖車,明顯與另一條約定的程度不成比例,屬於附加給原告更多的負擔。在簽訂該合同時,原告處於弱勢地位,對於該項格式條款無法更改,該約定依法無效。


【法官說法】

融資租賃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一般會附幾個附件,如租金支付表、租賃物清單、所有權轉讓確認表、租賃物交付證明等。許多個體經營者在籤合同時並沒有仔細看附件內容,或者聽信商家誘導,在空白表格上簽字,而事實上租金支付表上記載的內容是合同履行內容的依據,法院在裁判時也主要是根據租金支付表上的信息核算貸款數額、期限、利息等,從而判斷有無違約行為。在本案的審理中,法官依據證據規則認定被告提供的“每月22日”的租金支付表存在瑕疵,未告知原告,並結合合同的履行過程,認定原告並未逾期支付租金。

對於被告的拖車行為,雖然合同有約定,作為抵押權人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抵押權,其自力救濟的行使已經超越合法權限,況且其行使權利依據的違約條款前後矛盾,明顯有違公平原則,在這一點上,法院堅持從有利於格式合同相對方的解釋為原則,認為加重合同相對方義務的違約條款無效。


前海法院:融資租賃是集借貸關係與租賃關係為一體的法律關係,目前對許多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的規範尚存空白,在此提醒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謹慎處之。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也應規範自身行業行為,堅持公平交易原則,樹立行業誠信,才能確保企業良性發展,企業利益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當事人:哈哈好的記下啦!


【小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下面這些合同簽訂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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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應有普法

1格式合同中加重對方義務條款時需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4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今天內容

小本本記下了嗎?

END.

來源: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ID:qianhai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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