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争夺的意义权力 ——论符号学视域下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

张颖 | 被争夺的意义权力 ——论符号学视域下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

张颖 | 被争夺的意义权力 ——论符号学视域下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

被争夺的意义权力

——论符号学视域下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

摘要:解释不仅是一个哲学问题或者理解问题,更是一个意义权力的争夺问题。符号学关注的中心是意义,所讨论的是意义的形式规律。意义理论的关键问题,是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符号过程的三个阶段,具有三种不同的意义:发送者的意图意义,文本意义和接受者的解释意义。符号分析过程即解码活动中常存在着一对无法回避的矛盾:解释的不稳定本质与寻找稳定解释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其中的稳定解释则与解释的“正确标准”直接相关。文本表意过程中,发送者的“意图定点”、文本内部的解释引导以及社群对解释标准的裁定,在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上达成“和解”,共同构成解释活动中的某种稳定性的特征。从符号学的视域来探讨解释的“正确标准”,有助于更充分地认识文学艺术批评的标准和边界问题。

关键词:符号学;解释;意义;社群;正确标准

张颖 | 被争夺的意义权力 ——论符号学视域下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

20 世纪以来,当代思想各学派理论精彩纷呈,呈百花齐放之态,现百家争鸣之势,其中无论是阐释学还是符号学,意义问题均是两套不同理论体系共同关注的核心。阐释学执着于探寻符号与意义关系,认为意义能否被揭示出来取决于能否查明作者意图,文本意图和解释者的接受。

近年来,解释的标准和边界问题成为国内学术界密切关注的问题。周宪在《系统解释中的意义格式塔》一文从追索文学文本的意义根源的三问开始,“源自作者写作的意图吗?还是来自文本中的语句或修辞意义?或是经由读者阅读或批评家阐释所发现?”[1]关注文学理论和批评对文本意义阐释中的单因阐释的局限,主张向复杂系统阐释的方法论转变,其核心是意义阐释方法论的问题,也是意义阐释的标准问题。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认为:“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2]旨在对阐释者的阐释行为的发端、过程与目标进行理性的规约,将阐释看成是一种受到公共理性约束的公共行为,确立其规范。

符号学关注的中心是意义,所讨论的是意义的形式规律。意义必须通过符号来表达,符号也只能用来表达意义。符号,不仅在意义传播层面上出现,而且也是意义产生的载体。符号与意义是一体两面的相互依存关系,意义必须通过符号才能承载,而符号只能用来承载意义。在解释者释义的过程中,符号被用来表达和传递思想感情,这使得我们可以对理解的过程进行符号学的分析。理解首先是揭示符号系统的意义,揭示理解过程的机制本身,分析意义的生成过程。符号分析过程即解码活动中常存在着一对无法回避的矛盾:解释的不稳定本质与寻找稳定解释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所谓的稳定解释则与解释的“正确标准”直接相关。

阐释学和符号学在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上存在着显而易见的论域重叠。有关符号学与阐释学的关联,帕尔默认为:“符号学本质上具有深刻的解释学特性,因为根据符号学的假定,读者必须构造联系,必须掌握上下文。”[3]赵毅衡认为:“在重视解释这一点上,符号学与解释学近年发展方向越走越近。”[4]解释有标准和边界吗?如何分析解释活动中存在的某种稳定性特征的来源?影响解码的因素有哪些?本文将尝试从符号学视域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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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的不稳定本质与

寻求稳定解释的需求

赵毅衡在《哲学符号学:意义世界的形成》中认为,折磨整个20 世纪学界的一个难题:“解释者的释义是否必须追寻‘使用者’(符号发出者) 的意向意义?解释者是否至少心里相信他的解释接近发出者的原意?”[5]他进而认为这一难题,实际上就是符号学的“三意义”问题,“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意义,符号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得出的意义——三意义本身不难理解,难的是如何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是否必须对应?如果不能,那么以何者为准?”[6]他对此问题提炼出三种代表性立场:“以‘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意义’为准的,是‘现象学式的’解释学及其支持者;以‘符号文本的意义’为准的,是新批评式的文本中心主义;以‘解释者得出的意义’为准的,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式的解释学,及由此发展出来的接受美学和读者反应论。”[7]

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意义,符号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得出的意义常常是不对应的,总是处在意义权力的争夺战中。

符号发出者即说话人,在对话的过程中说出一些语句,渗透着某种清晰或含混的意图,这属于借助语句来进行意义编码,而解释者即听话人,通过查明语句中的意义来理解这些语句,是以查明意义为目的的解码。符号发出者和解释者处在一种复杂的双边关系中,“意义和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一个被动的屏幕,可以在上面准确和清楚地投射出原来的意义。‘获得意义’既是意指实践,也是‘置入意义’。说者和听者或作者和读者由于经常转换角色,是一个始终是双边的、始终是相互影响的过程的积极参与者。”[8]文本本身是解释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另一维度。这三组力量争夺的核心问题,即谁能决定解释的合法性,或者说解释的“正确标准”究竟是由谁决定的。意义权力的争夺,实质上是解释活动的不稳定本质特征与寻求稳定解释的努力之间的博弈。

解释活动的不稳定本质,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原因有二:一是由符号的构成和符号活动的特点决定的。皮尔斯认为“符号所代替的那种东西被称为它的对象;它所传达的东西,是它的意义;它所引起的观念,是它的解释项”[9]。而符号的可感知部分,即再现体,对象与解释项所构成的意指三分式中,解释项的存在使得符号活动得以延展下去。因为每一个解释项都可以变成一个新的符号,而这个新的符号的解释项又变成一个新的符号。在这样的情形下,符号表意活动,理论上,将会无限延展下去,而符号的意义将无法穷尽。“解释项不仅是能够延伸到另一个符号过程,解释项必须用另一个符号才能表现自己。这也就是说,符号的意义本身就是无限衍义的过程,没有衍义就无法讨论意义,解释意义本身就是衍义。”[10]在皮尔斯看来,符号的意义本身就不可能是稳定的,而是处在无限衍义中。皮尔斯对符号意指过程中解释项以及无限衍义的发现,前瞻性地预言了解释活动中存在的衍义的潜力和动力。

另一方面,符号过程的三种意义经常是不一致的,符号的产生、传播与接收,除了受到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制约,还受到符号活动参与主体能动性的制约。符号的发出者在发出符号后即暂时离场,此时由文本携带着意义存在,等待着解释者的解释。文本意义的实现,需要通过解释者的努力。而解释者对作品的理解,常常由于能力、时间或者其他因素的限制,会出现对文本解释的层次、深度等维度的差异。而这些解释常常会同时存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下的创作者和解释者的编码和解码程序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创作主体与阅读主体各有其意向的特殊性。就文学艺术而言,这一类文本本身也存在着众多无法系统化的信息,因此符号学的解释不稳定性在文学艺术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与解释的不稳定本质相对的,是寻求稳定解释的需求。这一点托多罗夫在《诗学》中提到,“人文科学方面实证主义的梦想之一,就是在主观的、脆弱的、最大限度地是任意的解释与作为确定的和最终的活动即描述之间做出区分,或者建立对立联系。”[11]书中托多罗夫所提到的19 世纪以来建立“科学批评”的设想。“科学批评”排除任何解释,仅仅只是对作品的一种纯粹描述。它是对解释活动必然多元性的一种“桎梏”,当然可以认为是主体寻求稳定解释努力的某种结果之一。艾柯认为解释者的权力被过分强调了,“为解释设立某种界限是有可能的,超越这一界限的某种给定的解释可以被认为是不好的或者勉强的解释。作为一种判断标准,我的准波普尔式(quasi-Popperian) 的提议可能过于单薄,但它足以使人认识到并非任何解释都是可行的。”[12]具体的解释活动中,滋养个体进行解释的文化土壤中所存在的文化传统组成的信码程式,会对解释活动施加沉重的压力,而使之在某个给定的时空范围内得以规范化,使得短暂的稳定解释成为可能。

如何认识解释活动中待证明的某种稳定性特征?或许回归符号过程的三种不同意义,剖析作者权力、文本权力与解释者权力之间的关联性,是一种有效的解释途径。作者的意图在解释活动中是否能够完全离场?文本内在意义是否影响接受?解释者什么样的解释是有效的? 这是下文将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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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者意图与文本固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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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图(或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性) 是如何参与和影响了接受者的解释意义?换言之,作者意图(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性) 是如何融入文本建构,影响文本接受的呢?作者意图是否能作为解释标准之一?

传统的解释学理论与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为代表的当代解释学理论,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即对待作者原意的态度。前者认为解释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要去把握或还原作者的原意,具有一种客观主义的精神,解释活动有迹可循;而当代解释学理论家普遍否定对作者原意的追逐,这反映出了对待作者问题的两极。

赫施在1967 年出版的《解释的有效性》中强调了作者意图作为解释标准的有效性,并提出要捍卫作者原意,在开篇的第一章提出“保卫作者”的口号。他在这本书中提出要区分“含义”(Sinn)和“意义”(Bedeutung) 的不同,认为“作品对作者来说的意义(Bedeutung) 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而作品的含义却相反地根本不会变。”[13]他认为作品的意义处在历史的演变之中,而含义则是确定的,这就使得在解释活动中,把握作者意图依然能够成为判断解释正确与否的标准。他对作者原意的强调,使得解释活动保留了共同的价值可循的解释标准,而不至于陷入一种混乱的、无序的状态之中。

作者意图不可避免地会侵入到文本中,艾柯在《过度解释文本》一文中提出:“认为可怜的作者与文本毫不相干而将其排斥出去的做法可能会显得过于武断。”[14]以文学作品为例,作者即真实的文本发送者,他/她与作品中虚构的人物或者情节,生活在两个完全隔开的世界,但他们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用符号学的观点来看,在符号表意过程中,文本世界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性常常要打折扣,作者主体会非常自然地侵入。作品是作者意图的一种或隐晦或明显但却对作品生命价值具有决定意义的表达。作品中能传达的作者意图常常是单薄而模糊的,但作者作为符号发出者,他/她的意向性却渗透在作品的字里行间与纹理之中。叙述学理论几乎不讨论经验作者的意图问题,而是将重构符号发出者的发送意图,归结到“隐含作者” 这个虚拟的人格。隐含作者不是符号意义的实际发送者,而是解释者从文本中推导出来的,用以支持符号文本意义的价值的“人格化”。

此处进入讨论视野的核心对象,与其说是社会学意义上拥有生平和血肉之躯的、在历史经典中占有一席之位的作者,不如说他关注的是与作为解释标准的作者意图或本意,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过于简化。强调作者意图,但不将其作为判断解释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即作者意图虽然不能支撑文本理解的绝对权威,但它却是作为作品整体意义的一个层次来出现。这是面对作者意图问题走出非此即彼之困境的第三条路。

既然在解释活动中,作者意图是不可能完全离场的,那么他或者说符号的发出者的意向是如何诱使尽量多的接受者的解释落在某一点上的呢?符号学术语“意图定点”是符号发出者给予文本的意图意义最终可以实现的部分,是解释的一个理想的终止点,是通过文本所达到的一种效果。“‘意图定点’不是针对任何人的任何一次特定的解释行为,每个人的具体解释行为过于多变,无法控制,而是针对某个‘解释社群’(interpretative community),也就是预料中参与接收的大多数人,因此,意图定点是个社会义。”[15]符号发出者的意图意义与“意图定点”密不可分,当发出者目标受众(某个特定的群体) 成功明白并接受发出者的想法,特定意义效果就实现了。从符号发出者来看,“意图定点”具体化了作者(符号发出者) 的控制范围,是作者意图在解释活动中在场的强有力的证明。关于作者意图所针对的“解释社群”的问题,在下一部分将详述。

关于意义的解释标准,还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必须存在于文本内部,具体表现在各种形式论的派别如新批评理论强调文本的本体位置,意义存在于文本里,与作者意图和读者的解释并不相关。结构主义将文本看成是一个不涉及外部世界的封闭实体,去观察和了解文本内部的结构关系等。在解释活动中,文本是客观存在的,文本意义是解释活动的重要一环。解读文本,毋庸置疑,文本本身不可动摇的,是解释活动的基本对象。艾柯认为存在着“文本意图”(texts intention),指代文本策略所显示出的一种语言意图,它比“作者意图”更可靠,并强调文本策略的重要性,“在神秘的创作过程与难以驾驭的解释过程之间,文本之作为文本(text qua text) 的存在,使我们的解释活动能有迹可循,而不至于迷失。”[16]

赵毅衡将文本与解释的关系进一步细化,提出了“文本引导解释”的观点。他认为文本本身携带着大量体现作者意图的因素,要求或者引导解释者提供某种解释。“这些因素虽然不足以完全决定意义的解释,却是任何解释活动无法忽视的出发点。因为它们是文本的一部分,既是解释的对象,又是解释的引导,也就是说它们是‘解释的解释’。它们比解释者的解释处于更核心的地位,因为它们是任何解释活动无法忽视的文本内因素。”[17]文本本身所携带的这些因素,在此成为解释活动的重要规范者。此时文本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文本是解释的对象,等待着被解读;另一方面,文本自身内部的因素也部分地决定了或者引导了它如何被解释。“这是文本对解释施加的压力,使文本局部地保持了对解释活动的主动控制能力。”[18]“文本引导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文本策略对于解释活动的可能规范。文一茗在为赵毅衡《哲学符号学:意义世界的形成》所写的书评中,提炼著作的核心观点,讨论了文本与解释之间的缠绕关系,认为“文本是解释者将文本形态与解释‘协调’的结果……文本与解释,实际上形成互相构筑的局面,文本不是客观的存在,而是相对于解释而存在”[19]。

赵毅衡认为“文本引导解释”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体裁期待”,“决定一个文本应当如何解释,最重要的因素却是该文本所属的体裁:体裁就是文本与文化之间的‘写法与读法契约’。”[20]安托万·孔帕尼翁在《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中认为,“体裁,作为文学编码、规范集合、游戏规则,告诉读者应该如何读文本,它保证了对文本的理解。”[21]符号发出者对体裁的选择本身,就携带着一定的文本意图,并作为文本的构成因素即文本的一部分显现出来。虽然它不可能完全决定对文本意义的解释,但它反映出了对文本的理解的控制能力。举例来说,符号发出者拟对一段历史进行描绘,若属历史档案记录类,则需要尽可能地还原历史事实,勿增添太多不相关的历史情节,但若通过电视剧来讲述这一段历史,编剧和导演绞尽脑汁的绝不是对历史的还原,而是如何通过戏剧化的表达,应和当代观众的审美趣味,赢得收视率。所以,观众在看历史档案或纪录片时,才会有苛求所呈现的历史史实尽可能细节真实的必要,而少有对历史类电视剧中某个人物是否真实存在锱铢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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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群与“正确标准”

解释活动中另一不可或缺的角色即读者(符号接受者),它关注是“对谁说” 的问题。阅读本身是一种复杂丰富的行为,关于读者解释是否能作为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同样存在着对立的两极:一方是在作品分析中,完全忽略读者,如前文提到的赫施提到的“保卫作者”与“新批评派”的相关理论;另一方认为读者是整个解释活动的核心,将读者的解读视为意义的正确标准,比如德国的“接受美学”和英美的“读者反映论”。那么,读者的解释是否能够成为意义的正确标准?什么样的读者的解释才是有效的?解释社群的边界是否存在?

读者是由无数个单独的个体组成的,读者的分化造成意义的混乱无章。对待同一部作品,由于读者们的个体差异,可能会出现成千上万的不同的、乃至完全背道而驰的解读。它们哪些是合理的,解释有标准吗?美国批评家斯坦利·费什(Stanley Fish) 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他反对将文本视为有形的空间独立物,否定文本自主性与客观性,反对追求文本内在恒常意义的客观主义,将读者看成是真正的作者,认为意义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获得的,作品中的一切都是读者解释的产物,读者成为解释的标准;而另一方面,为避免读者成千上万的差异化的解读使得作品陷入一种混乱的无主状态,他认为读者共享某些解释策略,是作为一种社会化团体的成员去解读文本的,文本的解读与读者所属的团体和文化思想模式密切相关,读者与文学评论社会化地关联着,文本意义来源于“解释社群”。“进行解释活动的‘你’,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isolated individual) 而是一个公共的你(communal you)。没有人能某天早晨醒来,(用一种法国时尚) 重新创造诗歌,想出一种新的教育系统,决定拒绝某种连续性,而认同一种其他的、完全独创的组织形式。我们不做这样的事情,是因为我们做不到。我们所能进行的思维行为(mental operation) 是由已经深深植根于我们脑海的各种体系和制度(institutions) 所制约的,它们的存在,实际上先于我们的思维行为,只有置身其中,我们方能觅到一条路径,以便获得由它们所确立起来的为公众普遍认可的而且合于习惯的意义。”[22]

费什认为进行解释活动的个体具有公共的属性,是“解释社群”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制约着文本意义的生成,从而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意义解释的社会化。争议大部分集结于此,如有学者认为费什的理论用解释规范的结合剔除掉了一切主观性,这就使得开放的读法和解释的多种可能性置于一种不可能中,“它们是解释规范的集合,某群体共有的文学的和非文学的解释规范的集合,例如法规、习俗约定、意识形态等……解释社群不再给读者以任何自决权,即不再给阅读及由阅读产生的文本以任何自决权:此时的游戏是遵守规范或偏离规范,一切主观性皆被剔除。”[23]赵毅衡则从费什“解释社群”理论中的社会化倾向以及意义标准的社会作用出发,认为“实际上解释社群是一个文化中占多数的人的读法,这点毋庸讳言。”[24]前文中所体到的“意图定点”所针对的是作者预料中参与接受的大多数中,这两处均说明了社群具有了一种复数性和社会属性。

张江提出,“我有一个原则‘大数定律’,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我们这一群人,对他讲的话各种各样的理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环境条件下,这群人对这个的理解大致是一致的……最终确定文本,如果有解释边界,如果有大致相对共同的理解的话,那么大数定律在起作用。”[25]“文本的解释得靠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大多数人对文本的理解是有一致性的。但是这个一致性不是由读者个体的喜怒哀乐决定的,而是那个社会历史语境决定的,那个民族的遗传、集体理解决定的。这样问题就比较全面。”[26]我们对事物的理解本身是文化衍生的产物,而不是独立的,完全自由的,因为任何的观点都是具有社会性和习惯性的,不可能是绝无仅有的或者独一无二的,个人观点不可能脱离社会和习惯,进一步说,文化因土壤而存在。判断文本正确与否的标准存在于这样的一群人手中,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条件下,他们对同一文本拥有大致相对共同的理解。换言之,文本的标准是存在于读者群体对于文本相对确定性的理解之中,单个读者并不享有任意解释的自由,而是群体共享某种意义,这一意义是社会性和复数性的。

既然“意义共享构成社群”[27],那么,为何一个群体能够实现意义共享呢?赵毅衡认为是“来自社群共同使用的符号体系,以及对这套符号采用相同的解释规范元语言。至少在一定的社群范围内,他人之心类似我心”[28]。解释活动的接受者既可以是处于同一语境下的,也可以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因为共享更多地表现为大多数的人共同使用某种符号体系(采用相通的符号),而对待这套符号体系,解释的规范对不同的社群个体进行同样的规约,这就使得意义的共享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被多数人接受并检验,具有达到广泛共识的可能性。

不可否认,社群边界总是存在的,但边界与边界之间常常由虚线而非实线隔开,因为社群边界是动态的,随着文化变迁,解释的规范和解释者的能力会发生变化。社群是流动的,新的社群是在不断的解释、交流、反省和修正中形成的,处在一种有限的生成状态之中,是动与不动的结合,是变与不变的集合,是在解释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博弈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博弈之后既是短暂的停止阶段,又是新一轮解释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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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号学理论中的“意图定点”以及“文本引导解释”的观点进一步细化了作者意图和文本的内因素如何影响和规范解释者的解释行为。社群理论使得读者群共享某种意义,读者解释的复数性和社会性成为考察解释活动不可忽视的维度。

他们均反对对待作者、文本和读者二元对立的两极态度,探索一条走出非此即彼困境的第三条路:解释正确的标准非作者意图,不能支撑文本理解的绝对权威,但它并非完全离场,在分析作品时,我们不可能忽视作者生活的时代背景与其文化理念,哪怕这不是作者自觉的意图,却也是符号携带的发送者意图,会影响和参与读者接受,是作品完整意义的不容忽视的层面;解释的正确标准也非文本的内在意义,但它亦并非完全离场,作者的意图会渗透在文本之中,使得它携带大量的因素,诱使接受者提供某种解释,比如文本的体裁压力。正如安托万·孔帕尼翁所言,“无论是纸上的词语还是作者的意图,都没有掌握解读一部作品意义的钥匙;只探寻二者之一的意义,我们永远也别想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所有的排他性方法都是不充分的。”[29]读者在解释活动中不可能被忽略,但他们的解读也不能作为意义的唯一正确标准,解释社群裁定意义解释的标准,但社群本身也处在动态的变化之中。解释活动的三个角色在解释的正确标准的权力争夺战中悉数到场,缺一不可。

从符号学的角度来分析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有助于打破用排他性方法强调某个单一对象的局限,对独立的三方参与的文学活动进行糅合。文本表意过程中,发送者的“意图定点”、文本内部的解释引导以及社群对解释标准的裁定,在解释的“正确标准”问题上达成“和解”,共同协助稳定解释的形成,构成解释活动中可能隐藏的某种稳定性的特征。对于解释的标准问题的探讨,有助于重新认识单一文本(此处的文本,可以是广义上的文本,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学批评领域) 与多重语境、复合视域与多元意义之间的张力。

(原文刊载于《当代文坛》201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周宪:《系统阐释中的意义格式塔》,《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2]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3][美] R. E帕尔默:《解释学》,孟庆时译,《哲学译丛》1985年第3期,第22页。

[4][5][6][7][17][18][20][27][28]赵毅衡:《哲学符号学:意义世界的形成》,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第53页,第53页,第53页,第130页,第135页,第130页,第12页,第13页。

[8][英] 霍尔主编:《表征:文化表征与意指实践》,徐亮、陆兴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页。

[9][美] 皮尔斯:《皮尔斯:论符号》,赵星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

[10][15][24]赵毅衡:《符号学原理与推演》,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第135页,第258页。

[11][法] 茨维坦·托多罗夫《诗学》,怀宇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页。

[12]Umberto Eco,“Reply”,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edited by Stefan Collini,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2, p.144.

[13][美] E. D. 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8页。

[14] Umberto Eco,“Overinterpreting Texts”,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edited by Stefan Collini,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66.

[16]Umberto Eco,“Between Author and Text”,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edited by Stefan Collini,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88.

[19]文一茗:《“意义世界”初探:评述赵毅衡》,《符号与传媒》第14辑。

[21][23][29][法] 安托万·孔帕尼翁:《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吴泓缈、汪捷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9页,第153页,第88页。

[22]Stanley Fish, Is There a Text in the class? 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ive Community,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pp.331-332.

[25][26]张江、贾平凹、南帆、张清华:《意图的奥秘——关于文本与意图关系的讨论》,《文艺争鸣》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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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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