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買斷了工齡,現企業土地出讓,員工是否有補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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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實在是有點可笑!

國企和你買斷工齡,說明已經和你解除了勞動關係,你和我一樣,和這個企業已經沒有任何關係。再說,即使你現在還是國企在職員工,土地出讓了,能把這個錢分給員工嗎?這是國有資產,估計你們這個企業的經營者沒有這個膽量敢這樣做。

第一,國企的性質。

所謂國企,就是我們常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央企、省屬企業、市屬企業、縣屬企業等。不管屬於哪一級政府管理,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屬於國家,屬於全民所有。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由當地政府任命,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管理和經營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員工,屬於國有企業僱傭的工作人員,只享受企業提供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享有國有資產的分配、處置權利,不享受企業的分紅。

第二,國有資產的處置有嚴格的程序。

企業處置土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國有企業的土地原來都屬於劃撥土地,劃撥性質是不能隨便出讓的,如果要出讓,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辦完相應的審批手續後,才能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土地所得收入,屬於國有資產,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無權進行分配。

第三,國有資產的處置不能給你補償?

你以前作為國有企業員工,企業給了你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時領取了勞動報酬,企業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你買斷工齡,企業給了你應該的補償,而且這種補償遠遠高於民營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補償資金到你個人賬戶後,就意味著你已經不是這個企業的員工,不要說企業的土地收入不能分配給員工,即使能分配給員工,你這種和企業已經沒有勞動關係的員工也是無法分到一分錢的。

總之,從上述分析得出兩個結論,一是你和企業已經沒有關係,不在屬於國有企業員工;二是企業出讓土地的收入屬於國有資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進行分配,擅自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幫兄愛唱歌


應該要有。

國有企業,並不等同於政府企業,尤其在曾經的“利改稅”後,國有企業其實就已經是,具有了多種經濟成份。

說實在的,九十年代中期的中小企業改革,也是迫不得已。

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計劃經濟”束縛經濟發展的狀況,已經非常嚴重。國企資源浪費嚴重,效率低下管理混亂,公私不分。已經疾重難返。

改革非常及時,更加必要。它為市場留下了巨的資源和龐大的市場。

我身為下崗工人,這一切的一切,無不看在眼裡,更記在心中!理解國家政府的改革,我們也默默地忍受著下崗的艱辛。

我想,歷史應該公正的記下,全國幾千萬的下崗職工們!

回望歷史,“三國”時期的明相,在進軍中原前,為消除南方邊陲的隱憂,而率軍南征。大軍凱旋之時,渡瀘水突然狂風巨浪,大軍無法向前。丞相深知此水奪去我大軍太多生命,也留下巨大怨氣!一篇慟天地泣鬼神的祭文讀罷,風平浪靜,雲去天開。

古人虛懷若谷,善待他人的犧牲,今天的人們真應該向古人學學。


許師傅627


買斷工齡不是一個法律詞語,其實就是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從法律的意義上說,履行完這個程序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已然結束,雙方已經“兩不相欠”。那麼,在買斷工齡後,用人單位處置固定資產又為何要再給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前員工補償呢?再說了,單位的固定資產是單位的財產,不是員工的(除非員工持有股份),人家單位處置自己的財產又和你有什麼關係?憑什麼再給你一份補償?

有些人說國企職工是國企的主人,有國企的所有權,這句話有那麼一點道理但不全對,國企是“全民所有”而非“本企業職工所有”,理論上是全國人民每人都有一份,本企業職工也不例外,但你那一份只佔13億分之一,請問又要怎麼分割給你?

至於說當時“買斷工齡”是被強迫的,如果確實有證據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證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書上又有你自己籤的名字,難道一個成年人不應該對自己的簽字負責麼?


Leonwong1977


下崗工人,苦難的人。


用戶806768218307


首先企業地皮買斷是要先安置下崗買斷工齡的工人,買斷工齡的工人是企業不合理,合法的行為,因此強烈要求補償職工!全國下崗買斷工齡的工人們多呼籲!


夢迴滇西紅土地


第三條簡直是胡說八道,我就是國營的,下來就補償了幾千元,連街道企業都不如,還說比民營高?純他媽的瞎扯蛋。


神輔24


下崗職工想念你,豬,豬年你快樂嗎?


我是一個兵141505117


國有企業,一切都是國家的,只有人才歸你個人所有。


道韻樓


資本家沒有不剝削工人的


用戶97740798


應該有這塊地有職工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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