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整合到新機構,人員怎麼安置?

淏媽26356


機構改革,是指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改革過程中,有一部分職能相近的單位進行了整合,有改變隸屬關係掛牌的,例如林業和草原局隸屬自然資源局管理,在大部分縣區直接和自然資源局機關整合,成為掛牌機構,這類機構主要集中在同為黨政機關,由於機構數額限制,無法單列;有將職能直接整合到黨政機關的,例如農綜辦、規劃局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到相應的黨政機關。

某一機構將職能整合到其他機構,整合的類型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是黨政機構整合(掛牌),例如檔案、保密等整合到黨委辦,公務員管理局整合到組織部,林業和草原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等;第二種是參公機構整合到黨政機構,即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因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參公管理,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隨職能整合到黨政機關,例如規劃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農辦、農綜辦整合到農業農村局等;第三種是事業單位整合到黨政機構,即少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整合到黨政機關,原事業單位撤銷,公益職能由其他事業單位承擔;第四種是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整合,綜合設立公益類事業單位,在各大局下屬成立綜合服務中心。

機構整合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編制隨職能劃轉到新機構,人員隨編制一同調整。也就是說,職能劃轉到新機構後,原來承擔這些職能、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連人帶編劃轉到相應的機構。這個原則在現實中很難被執行,原因就是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能混編混崗。如果是黨政機構整合,使用的編制都是行政編制,人員身份也都是公務員,職能、編制、人員三者相互對應,整合沒有問題;同類型的事業單位相互整合,使用也都是事業編制,人員身份也都是事業身份,也沒有問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是參公機構整合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整合到黨政機構,以及管理類事業單位和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整合。

1、參公機構整合到黨政機關:參公機構的工作人員雖然也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的也是公務員的職級和工資待遇,但使用的卻是事業編制,連人帶編隨職能整合到黨政機關之後,人員過渡為公務員不存在問題,但使用的編制卻成了“機關事業編制”,是一種典型的編制違規現象。解決的辦法就是使用行政編制置換參公事業編制,但機構改革同時規定,各級政府不能利用改革增加編制數量,各級黨政機關的行政編制數量有限,尤其是縣區基層,根本不可能有充足的行政編制,用於參公事業編制的置換。另一種解決辦法就是將原來的參公人員和事業編制,分流到下屬事業單位,但這種做法,也存在兩種問題,一種是違背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另一種是參公人員分流到下屬事業單位,沒有了參公崗位,參公身份能不能保留,如何正常晉升,成了機構改革形成的新問題,容易引發新的矛盾:參公身份不保留,對原參公人員不利,尤其是因參公中斷了十幾年的職稱評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公身份保留,對同一單位相同崗位的事業人員不公平,乾的是同樣的工作,卻因為參公不參公,工資待遇產生差距,也違背定崗定編的原則。

2、事業單位整合到黨政機構:同樣存在事業編制和事業人員調整到黨政機關以後,編製成了“機關事業編制”,屬於違規;事業人員在公務員崗位,也是違規。分流到下屬事業單位,身份編制雖然不存在問題,但卻違背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導致原來的職能無人承擔,在新舊交替問題上產生不利工作開展的問題。職能由整合後機關的公務員承擔,存在培訓費用和工作熟悉的過程,而且也浪費了大量的熟手人才。

3、事業單位相互整合中,部分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整合到管理類事業單位:管理類事業單位執行的是職級工資,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執行的是職稱工資,兩者相互整合,存在管理類事業單位沒有專業技術崗位,不能執行職稱工資,使原來已經取得職稱的人員,無法落實職稱工資,個人利益受損。解決的辦法,就是將需要繼續執行職稱工資的人員,調整到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

機構改革過程中,人員轉隸是重中之重,一方面原因是要保證機構改革後職能能落到實處,工作有人幹;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好社會局面。因此,各地都允許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短時間內出現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問題,或者原來已經取得更高職級,改革後失去崗位轉而擔任低級別職位,尤其是原來的正職擔任新機構副職的問題,造成“低職高配”的現象。這類組織問題一般會採用58歲或者55歲“退居二線”騰退崗位等加快循環的方式,在過渡期內解決。對於參公事業人員失去參公崗位的,各地採用保留身份和待遇的辦法解決,其中專業技術類人員因參公管理中斷的職稱評定,採用認可參公年限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年限的辦法,或者認定職稱的辦法,轉變其參公身份,執行職稱工資待遇。總之,人員轉隸以人為本,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前提,最大程度保證幹部職工利益。


真寧腔調


機構改革,職能整合到新機構,人員大致有幾種安置方式:

1、隨職能劃轉。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承擔該職能的人員隨職劃轉到新機構,新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在本單位安置。如個人不願劃轉,本著妥善處理的原則,相應人員也可以在本單位調崗安置。有崗位的,安排到適當的位子,因編制、職數和崗位限制一時難以安排的,可採取暫時超編、超職數、超崗位過渡等措施解決,實行實名制管理,退一減一。原擔任領導職務的,改革後因職務職數限制無法安排領導職務的,允許保留原領導職務待遇,退二線。

3、分流到其他單位。部分人員不願隨職能劃轉,也不願在本單位安置,經本人申請,組織研究同意,也可以分流到其他單位安置。此種情況多適用於領導,一般幹部鮮有此待遇。

4、提前退休。對於部分工齡滿三十年或工齡滿二十年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如安置有困難,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本人申請允許提前退休。

無論怎麼安置,人員編制原則上保持不變,即鎖定身份推進改革,事業編想置換公務員基本上不可能,對於這點,涉改人員要有清醒認識。


80後小公


一般的原則是“編隨事走,人編同調”,但是需要具體區分不同的情況,這次改革同時納入了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改革,所以人員劃轉存在這麼幾種情況,一是行政到行政,二是事業到行政,三是事業到事業。具體來說。

一是,行政機關間職能劃轉,相應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同時劃轉。

二是,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到行政機關,這樣事業編制就不能劃轉了,只能根據具體行政職能相應為行政機關增加一定行政編制,這個量會很小,人員劃轉也就很少(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機關的人員劃轉可能性大),甚至不劃轉。一般的方式是調任活過渡考試。

三是,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划走行政職能後相應進行更名或與其他事業單位整合組建,因為都是事業單位,人員也相應隨職能走,這裡邊還有一個參公的問題,由於參公事業單位和普通事業單位人員待遇有差距,但是因為都是事業單位,可以整合組建,改革後,因為沒有行政職能了,應該也就暫時不參公了,我預計雖然單位不再參公,但是原有待遇應該不會受影響,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自己的一些理解,不當之處請指正。


亦文亦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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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成功與否,做關鍵的就是人員的安置,這關係到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從答主所在的遼寧省來看,在人員安置工作上還是比較妥善的,沒有出現群體性事件。

一是人隨事走,人員編制隨著職能走,比如新成立的應急局,就是由其他局人員組成的。

二是人員分流,比如說工商、食藥監、質監成立的市場管理局,人員肯定是消化不了的,於是就分流到各單位,答主所在的單位也分到了四位,當然了能幹的肯定是被留下了,分出來的都是四十多歲有職位,不好安置的。

三是通過考試提供選擇,目前遼寧正在進行符合轉為公務員的參公人員摸底工作,即將出檯面向參公人員的考試轉為公務員的方案。

機構改革肯定是不會出現大批人員下崗的情況的,即使是出臺提前退休的政策也會提供優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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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思路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人隨職能一併劃轉。但這次機構改革,明確提出將精簡機構和編制,很可能會出現新機構沒有那麼多的崗位,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1、大體上還是按照人隨職能走的原則,人員隨職能一併劃轉。縱觀前幾次的改革,這都是基本的原則。從工作實際看,這樣利於職能劃轉後工作能夠儘快開展。人員隨著一併劃入,因為對業務比較熟悉,可以保證工作的有序開展。這樣也利於改革的穩定。

2、採取競聘上崗的方式。打個比方,職能劃轉後,新的機構只有10個崗位,而原部門卻又15個人。那麼怎麼辦呢?可以通過考試等形式實行競聘上崗,考上的去新單位,考不上的也沒話說。這樣的例子很常見,以往因職能整合也經常採取這個辦法。

3、部分人員分流或提前退休。如果確實無法安排,可能會對原單位部分人員進行分流,根據空缺情況,對人員進行調整。還有那些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能會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結合意願提前退休。

4、部分人員進行自主擇業。根據改革的趨勢可以觀察,單位在人員使用上將進一步規範。簡單來說,通過提升效率從而精簡人員,機構的整合,這些措施都會減少對人員的需求。像單位的合同工、勞務派遣等編外人員,可能會面臨自主擇業的情況。


大白i說事


新機構會重新核定編制,在機構改革前完成了人員摸底工作,行政編的會統籌安排行政崗位,事業編的考試過渡公務員,前提是新的機構有核定空編沒到人頭,我估計可能性很小。進不了新機構行政崗就要面臨分流,會去綜合組建的服務中心,其它人員有些轉企,有些可能重新就業。


一朵浪花17


不會有人失業,酒瓶裝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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