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2006特崗教師文件: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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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2018年特崗教師文件精神,源於2006年和2009年的兩個特崗教師文件。

2006年5月15日,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下發了《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師(2006)2號)(後文簡稱“通知”)。(文件見後圖片)

該通知中說,“計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中央財政為主。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特設崗位教師的工資性支出,並按人均年1.5萬元的標準,與地方財政據實結算。特設崗位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凡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年收入水平高於1.5萬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擔。

省級財政負責統籌落實資金,用於解決特設崗位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以及特設崗位教師崗前集中培訓和招聘的相關工作等費用。

鼓勵特崗教師3年聘期結束後,繼續紮根基層從事農村教育事業。對自願留在本地學校的,要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將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範圍,保證其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2009年2月23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關於繼續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的通知》發佈(後簡稱“通知”)。在這份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定期檢查督促特崗教師工資待遇等各項政策落實情況,確保特崗教師在工資待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等方面與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鼓勵吸引大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

附一:2006,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

最早!2006特崗教師文件: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

附二:2009,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關於繼續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的通知

最早!2006特崗教師文件: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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