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手寫好還是公證好,這裡有答案!

五種遺囑:手寫好還是公證好

一、繼承法中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的法定形式是從程序上保證遺囑真實有效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偽造、篡改遺囑情形的發生,是確保遺囑人意志真實的保障。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公民設立遺囑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形式。

二、五種遺囑形式各自的法定要求

1、公證遺囑

指經過公證的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有2個要求:(1)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不得代理。(2)應由兩名以上的公證員共同辦理。因特殊情況只有一名公證員辦理的,應由一名見證人見證並簽名。公證遺囑應當一式二份,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別保存。

2、自書遺囑

指遺囑人生前親手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2)須註明年、月、日;(3)須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自書遺囑的特點是手續簡便,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或也不需要辦理公證相關手續,只要遺囑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隨時隨地設立遺囑。

3、代書遺囑

指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在遺囑人無文字書寫能力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親筆書寫遺囑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請求他人代為書寫遺囑。

4、錄音遺囑

指由遺囑人口述,以錄音、錄像為載體形成的遺囑。為了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第17條第4款做了嚴格的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

指遺囑人用口頭表述的遺囑。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更為特殊為:(1)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口述。所謂“危急情況”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如參與重大軍事行動、參加搶險救災、遭遇意外事故等。(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

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繼承法》第18條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

對“有利害關係”,《繼承法司法解釋》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四、當有多份遺囑存在時,如何處理?

一個人生前處理個人財產時,因為搖擺不定,可能導致立下了很多份遺囑。

1、要對各個遺囑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查,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2、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3、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知:(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2)有效的非公證遺囑之間,後成立的遺囑效力高於先成立的遺囑。

《繼承法》

第16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8條 【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6條 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36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第40條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第42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

第16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8條 【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