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三十年的國家能不能讓補交養老保險?

劉桂芝23


現在已沒有民辦教師的稱謂,只有被“政策清退”離崗的原民辦教師和至今在崗任教的代課教師的說法。

提問中“民辦教師三十年”表述不清,是否可以理解為“民辦教師三十年教齡”。既然教齡30年,也應該是80年代末期開始任教的,不是沒有被清退就是被清退而被返聘任教了,說白了就是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是民辦教師的替代品,也是為農村教育事業奉獻了大好青春年華的人。他們工資不到公辦教師的1/3,沒有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已經錯過了重新選擇職業的時間和機會,只能一邊默默奉獻,一邊等待遙遙無期的“代轉公”政策。算起來再有幾年該到國家法定退休的年齡了。可由於他們始終不變的是農民的身份,我國自1997年實行的“五險一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並沒有參保資格;現在雖說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他們是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但他們根本補繳不起養老金的費用。養老是一個很現實而迫切的問題。

代課教師是學校聘用的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是必須辦理養老保的,況且超過十年,如果是其他行業的早已轉正使用,唯獨從事了教育才出現了這樣的遺留問題。各地政府及教育、社保部門應該借鑑諸如四川涼州彝族自治區西昌市的做法,給離崗的民辦教師、在崗的代課教師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並按個人承擔8%(從補償金中扣除)、地方財政承擔12%補繳養老金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是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也是對他們勤奮耕耘大輩子的一種回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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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大多已超過六十,年勢已高應該不用補交養老險,就可以直接領養老金,困為在那個年代國家沒有相關的政策,可是實際上他們和公辦教師乾的是一樣的工作,現在他們老了國家富了就應該和公辦教師一樣領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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