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向正義人鼓掌


其實,報警人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與圍觀公眾的“愛憎情緒”無關,與跳樓自殺的“小偷身份”無關,主要看二者之間是否有無法律所謂的因果關係。



用民法觀點來看,倘若報警人行為和事件的後果存在因果關係,譬如報警人沒有意識到後果的嚴重性,用挑唆性語言故意刺激竊賊、抑或是用衝動的行為(持菜刀反殺、用棍子捅懸吊在高樓外的盜賊)威脅到了小偷生命安全,導致其跳樓身亡,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報警人的這種(主觀上的故意)行為,也違背了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刑法上應該也會判其有罪的。

當然,因家中有賊及時堵住門口,並機智報警,且只是靜靜等待警察到來,並沒有用言語挑唆、刺激小偷跳樓,或採取非理智的衝動之舉,威逼小偷跳樓的行為發生,報警人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為了更好說明道理,我們不妨將第一種報警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小概率事件”還原於現場。

某一天,報警人因故提前回家,打開房門卻發現藏有現金和首飾的臥室櫃子被翻得凌亂不堪。

四處張望搜尋之際,突然發現一身形偏瘦的小偷,正渾身顫抖、大汗淋漓滴藏在樓外空調室外機上。

報警人撥打110之後將房門反鎖,這時他做出了一個錯誤的舉動。為了排解心中的憤怒,報警人衝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根長長的木棍,逼近十樓窗戶外邊空調室外機上的竊賊。

這時身處危險之際的小偷忙喊,大哥,你別過來,你再過來我就跳樓了(言外之意,你逼我跳樓,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呵呵,要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小偷經常採取吞刀片、跳樓等自殘行為,逃脫法律懲罰。



然而報警人,卻絲毫不顧小偷的憐憫和求饒。反而大聲用言語刺激他:跳啊,跳啊,有本事你就跳下去,今天你不跳樓你就不是個有種的男子漢。

甚至不排除報警人有拿棍子捅小偷、用菜刀砍小偷的過激行為發生。

於是,在兩人的激烈爭鬥撕打中,為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小偷走頭無路,只好選擇跳樓…



與許多幾乎一邊倒的“人從眾心理(觀點)”不同,民法的“公序良俗”通常認為,公共秩序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公共道德,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

對於(報警人)故意違背公序良俗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霍小姐的八卦爐


小偷入室盜竊摔死找被盜的主人賠錢是很奇葩,但我見過更奇葩的,小偷偷車時被大客車壓斷一條腿,叫警察賠錢,理由是警察沒管好路面交通安全。

幾年前的一天,我去一個派出所辦事時,發現一群人圍著一個交警,其中一個孕婦一手抓住一個警察的衣服不放,要警察拿錢賠她,交警說我又沒欠你的錢,為什麼要賠你。孕婦說你們沒管理好路面上的交通安全,你們就是失職,現在我老公斷了一條腿躺在醫院沒錢治療,我不找你找誰!我向那個警察瞭解怎麼回事,那個警察是個中隊長,警察說,孕婦的老公早上在國道邊菜市場裡偷到一輛鈴木125摩托車,得手後開著摩托車加大油門快速從菜市場衝向國道逃走,不幸的事發生了,國道上有一輛長途大客車正好行駛到此處,小偷來不及剎車撞向大客車前後輪中間,摩托車和小偷的一條腿被壓在大客車的後輪下面。大客車報警後,交警將小偷送去醫院搶救,醫院將小偷的一條粉碎的腿鋸掉。交警和保險公司處理好事故現場後,交警認為小偷應對本事故負全部責任,就把大客車放行了。所以孕婦就來找警察索賠,理由是警察失職,沒管好交通安全,所以其丈夫才會被壓斷一條腿。該孕婦對我說,其老公偷車是不對,法律上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是由於警察沒有維護好市場出口的交通秩序,就是失職,不然她老公不會發生這起事故。我聽了以後忍不住都快笑出來,對她說,你老公去菜市場偷車前有沒有先給警察打招呼啊,應該對警察說,我現在要去菜市場偷車了,你們要給我維護好交通秩序,要保證我等會兒駕駛贓車安全通過哦。該孕婦聽了後氣的發瘋地要找我拼命,我嚴厲地對她說,你老公這叫多行不義必自斃,活該!


我愛我家2489


聽起來挺玄,下面我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2013年,李先生借給了姓唐的50萬元。姓唐的答應一個月之後把這50萬元還給李先生。可離約定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大半年,姓唐的還是沒有歸還這筆欠款。於是李先生就將姓唐的告上了法庭。這個案件判決結果是沒有懸念的,很快法院就開始了強制執行程序,雙方在執行過程中達成了和解協議。協議達成後,姓唐的依舊沒有還款,還從此不見了蹤影。

人算不如天算,在一家娛樂場所,李先生無意間碰到了姓唐的,於是李先生上前要求姓唐的還錢並報了警。

民警趕到把兩人帶到了派出所,瞭解情況後,說經濟糾紛應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兩人商定天亮之後去法院處理。

隨後,李先生為防止姓唐的再次消失,便一直緊緊跟隨。期間姓唐的多次去衛生間,最後查明姓唐的是在衛生間給家人發短信,讓家人把銀行卡上的錢取出來,並在短信中明確表示這筆錢絕對不能還。

姓唐的第四次去衛生間的時候,李先生依舊在門外等候,但這次姓唐的一直沒有出來。於是李先生叫上民警衝到了衛生間,發現姓唐的不見了蹤影。順著窗戶看到姓唐的在衛生間樓下的馬路上躺著。原來姓唐的想通過翻窗脫身,結果不慎掉下去摔死了。

姓唐的家屬在得知這個消息後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家屬認為是李先生非法追債導致姓唐的跳樓死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法院審理後判決,李先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李先生採取正當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因此,討債行為與姓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關於“老賴”的報道屢見不鮮。如果各位遇到了欠錢不還的老賴,一定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萬萬不可動用威脅、恐嚇、哄騙、騷擾、敲詐勒索甚至拘禁綁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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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法說


小偷入室被發現後,房主鎖房門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這種情況房主是否要承擔責任吶?假如情況完全如題所述,報警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從下面幾點可以明確分析報警人無需擔責:

第一,房主並未對小偷實施任何侵害行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房主關的是自家房門,報的是有問題找警察的警,所有做法合理合法,所以無需擔責。

第二,房主關門說是為了防止小偷逃脫也行,為了防止小偷出來後傷害無辜也完全符合正當判斷,相信警方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給出最佳的建議就是將竊賊困於屋內吧!

第三,小偷不入室盜竊也不會被困於屋內,不畏罪跳窗逃跑也不會墜樓死亡,小偷做為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做出的選擇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小偷並不是被屋主打電話所嚇到,而是因為戶主找的是警察,把小偷嚇到的是警察,如果這都需要擔責,難道小偷家屬可以因此去告我們的執法部門嗎?這根本就不可能。

第五,小偷死了其家屬就找他人負責,最應該負責的就是家屬,無論從教育方面,還是明知家人行竊還聽之任之,甚至還是非法所得的受益者,有何臉面要他人承擔責任!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堅決反對以“我死我有理”為由進行中間調節的做法,這是對正義的一種傷害!是一種及不嚴肅判定方式!


遇我得福


要賠。我這有一真實案例供大家分析。我老家前幾年發生了一起偷盜死亡案件。小偷進一家盜竊,因家主夫妻二人在外打工,孩子也帶走了,家中也沒什麼東西。但賊不空走哇,小偷發現房主的屋簷下搭有鴿籠,裡面有鴿子。小偷從房主屋內搬出梯子,搭在鴿籠上抓鴿子,不小心碰到屋簷下的電線,觸電身亡。小偷家人不罷休,要房主賠嘗十萬元。鎮司法員調解賠兩萬元,房主沒錢賠,回都沒回去。但也問了懂法的人,發現這事不大:一是小偷觸電的線路是供電部門牽的公共線路;二是他家外出時關了自家的閘刀。於是不同意調解讓法院判決,還是賠了五幹了事:他家搭了鴿籠;小偷用了他家的梯子。


劉漢州


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我覺得這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首先發現家中有賊,戶主報警,等待民警來處理,這是為了維護自身財產的安全,沒有毛病,此時小偷被堵在屋裡,因為擔心被民警抓走,選擇跳樓,是小偷認為這樣可以逃避民警處罰,再說跳下去也不見得能死,小偷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危險有心理預判。

這種情況下報警人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的區別就是,報警人報警期間,小偷與報警人開始扭打,最後打不過而選擇跳樓逃跑。那這種情況下,報警人也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

但不管出現哪種情況,我個人覺得報警人第一時間報警,堵住小偷,繼而為了維護財產安全而與小偷發生爭執,都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就算是人道主義上也不應該去賠償,因為如果賠償,這在某種程度上是支持了他們的小偷行為,讓他們覺得偷也沒事,反正他們不能把我怎樣,打傷打殘打死了他們還要賠償。這對維護個人財產的主人心裡上會有約束,從而不敢全力以赴維護自己的權利。


詩詞公寓


大實話:如果連種事屋住都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小偷就可以成為一種正當職業了。

最近,一個山西的網友給我發來一個事情,因為描述的比較複雜,所以我這兒就簡化一下。一天,一個小偷王二狗撬開一位居民小李的家門進行入室盜竊,然後小李下班回家後發現房間的門開著,於是小李意識到可能家裡來賊了。為了安全起見,並順便把賊抓住,小李就來了個甕中捉鱉,於是小李就把房間的門鎖上了。

而小偷偷完東西,準備離開時發現自己行跡敗露。為了不被待會兒來的警察抓住,小偷選擇了跳樓,只是沒想到運氣比較差,跳下去就摔死了。然後,小偷的家屬來鬧事,要求小王賠償5萬元的“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

說真的,這個小偷家屬看起來還是懂一點法律的,不然也不會提到什麼“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畢竟,要多了可能不會給,所以就乾脆少要點。不過,就這件事來說,小偷還真是拿不到任何賠償,並且還要從小偷的遺產中對被盜者進行賠償。

首先,就小偷偷東西這件事本身來說,幾乎人人都知道入室盜竊屬於比較嚴重的偷盜行為,就算是小偷自己也應該知道這是違法的,明知是錯的,卻將錯就錯,這指定不可原諒。然後,就小偷從窗戶跳下去這件事來說,當時房間內也就小偷一個人,做什麼決定完全取決於他自己,即他可以選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然後靜靜地待在房間裡等警察來抓,然後積極認錯,主動改正,爭取獲得法律寬大處理,並且,他也應該這麼做。但是,這個小偷選擇的卻是一條不歸路,即他選擇了逃跑。說現實一點,這就表明他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過錯,或者說他不想承擔責任。

然後,從屋主人小李的角度來說,如果說這都要小李負責的話,那麼我們作為一個守法公民在那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現實一點,在當時的情況下,無非也就是兩種選擇,第一就是進去跟小偷搏鬥,然後把小偷制止住,第二種就甕中捉鱉。而相比之下,這種甕中捉鱉的做法是最正確的,畢竟,要是真的進去和小偷搏鬥的話,打贏了還好,打不贏可能就面臨這二次傷害,肯定是不可取的。所以,屋主人的做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正常行為。

所以,總的來說,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如果小偷在偷盜過程中對小李的住宅有破壞的話,還應該從小偷的遺產裡進行賠償。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事情是個正常人,都知道小偷是咎由自取,房主是無責的。

但,我想用某地的曾經的那位法官的口吻,說一下:小偷的死,需要房主承擔完全責任!!!!第一,小偷行竊,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應由公安機關或法院進行懲罰。房主無執法權限,理應恭送小偷離去,擅自限制小偷合法的行動自由,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第二,房主作為犯罪的一方,在觀察到小偷被自己的犯罪行為所迫,被逼跳窗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導致小偷的人身受到傷害,甚至危及小偷生命。但,房主並未停止自己的迫害行為,對小偷加以勸阻,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房主迫使小偷跳窗,屬於使用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乃至死亡,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欽此!


malloud


也不知道為什麼要讓報警人承擔責任,難道偷錢的小偷反倒要受到保護?這不合理。


我們還原一下原來的場景:一天晚上,家住15樓的王大姐在回家時候,打開自己的門的時候,突然發現家裡出現了一個陌生人,剛好面對面看到了王大姐。幸好王大姐反應快,第一時間把門關上,直接反鎖了。原來家裡來小偷了。這可怕王大姐嚇了一身冷汗,要知道,家裡的存摺、卡什麼的都在櫃子裡,估計都被小偷看到了。要是自己回家不注意,被小偷挾持住了,那自己卡里的錢肯定被逼出來了。而且自己的命保不保的住還是另一回事呢。


想到這裡王大姐毫不猶豫的打電話報警了,告訴警察自己家裡有小偷。警察知道情況之後,立馬就出警了,這時候屋子裡,小偷也聽到了這個王大姐報警的電話,於是他也不敢停留,只能趕緊從窗子尋找出路,結果由於時間緊張,這個小偷在從15樓爬到旁邊的時候一腳踩空了,直接摔下去,摔死了。


結果,小偷的家屬得知消息之後,要找這個王大姐賠錢,這真是哭笑不得啊。本來就是違法行為,這個小偷的家屬竟然還利用小偷的生命來訛錢,你說可笑不可笑。


為什麼小偷偷東西還要受保護呢?我想這一點誰都不能理解吧,這小偷就是活該。


老王偵查記


站在我個人的立場,我認為不應該賠償!!1:小偷進入了別人家進行盜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懲罰!2:房主只是堵門並報警,並沒有傷害行為過激行為,更沒有逼小偷跳樓!3:小偷思維清晰,應該預見跳樓的後果!選擇了跳,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4: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懲惡揚善,房主的私人空間及合法財產受到了侵犯,本應得到法律的保護!5:我們國人,自古就信奉邪不壓正,正義必定戰勝邪惡,如果承擔賠償責任,就是助長邪氣,不利於社會治安向好!6:應該借鑑國外類似案子審理的優秀之處!!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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