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吹頭息

今日分享案例:甲因資金週轉急需錢,向乙借款100萬元,約定利息三分,乙給甲轉賬時,預先將一個月的利息3萬元在本金裡預以扣除,但只給付97萬元,後乙向甲索要借款時,甲只同意給付97萬元。

像剛剛這個案件,當事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民間管這種方式叫作砍頭息。

這個砍頭息已經是借貸行業的一個潛規則了。那麼砍頭息是怎麼來的呢,這就得從很早以前說起,以前民間借貸是指,親戚、朋友之間發生,因急需用錢,臨時性拆借行為,但隨著我國不斷的改革開放,更多的年青人加入到創業的大軍中,人們對資金的需求不斷增漲,但金融機構又有著一套非嚴格貸款審批制度,導致很多人,因為無法滿足該條件,被拒之門外。

這時就催生出一個行業“地下錢莊”,他們擁有著大量閒置資金,融資的門檻也很低,但因為這種民間的資金融通行為並不被國家所認可的,所以只能在暗處進行。

後來國家放開民間資本融通的管制,這種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一夜之間紅遍了全國,到處都可以看到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從此小額貸款成了一個熱門的行業。

“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公司,為了追求更高利潤,常常以手續費、中介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以此作為突破法律的限制方法,來實現獲取高額利息的目的。這種行為在實踐中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所以在實踐中,法院會以借款人實際收到數額來認定雙方借款本金數額。

“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那麼為什麼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呢?

在這裡需要先普及兩個概念,我國法律中將從成立條件上可以分為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實踐性合同是指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將債務人實際收到借款本金作為他們合同履行內容,所以預先扣除的砍頭息後轉入的錢,只能認定為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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