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給員工開“人情”證明,後果會很嚴重 !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需要辦理證明的情況,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被要求提供收入證明,例如出境游完辦理簽證,有一些國家就會要求提供收入證明。如果沒有什麼特殊原因,單位理應為員工提供並出具這類證明,便於員工完成需要辦理的事宜。

可問題在於,有一部分員工在要求單位開具證明時,總會提出一些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額外要求,出於人情世故,很多HR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順勢幫助這些員工,完成他們的額外要求。但是,正是這些“額外要求”往往會給企業及HR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01

開具與實際工資不符的證明


以下是一則真實的案例…

某家生產機械設備配件的企業,在3年前從外省招聘了一名銷售經理小王,小王入職後一直兢兢業業,無可挑剔,是公司最為重視的一名“優秀”員工。去年年初,小王準備在市區購買住房,其在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手續時,被銀行要求提供收入證明。根據他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起初約定的月工資為5000元,這只是底薪,算上銷售提成,其每月實際能拿到的收入大約為7000元。可是,按照其申請的貸款數額,銀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於1萬元,否則,只能降低貸款總額,這讓小王非常懊惱…

於是,小王找到了公司人事部門的李經理,他請求李經理在證明上把自己的月收入寫成1.1萬元…李經理拿不定主意,於是她去問了公司的總經理,為了幫助員工解決購房的費用問題,公司總經理還真的點頭答應了,小王因此順利辦出了購房按揭。

今年春節過後,小王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兩個多月前,小王又來到公司,提出了一個讓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他要求公司必須以每月1.1萬元薪金為標準,補足近兩年的差額工資共9萬餘元,否則,他就將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小王的理由和證據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證明…

後來公司找了企業法律顧問張律師來處理此事,張律師費了一番功夫查找了公司的人事工薪原始資料,結合公司同類崗位人員的工薪水平,以證明那份工資證明並不屬實。但這些證據究竟是否有效、是否被相關部門認定,律師也並沒有十足的把握,畢竟在那份收入證明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還蓋著公司的公章。

小王究竟能不能得逞?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件事…

就證據角度而言,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為員工出具的收入證明寫得比實際高,而自身在工資管理方面不規範,又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過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拿著蓋有公司章的收入證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反駁,就極有可能導致敗訴,只能吃啞巴虧,承擔本不該承擔的經濟責任。

02

員工離職開具辭退證明


以下仍是一則真實的案例…

小胡在一家某公司工作,兩年前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同時要求公司出具一張證明,內容為公司因部分生產線停產,而與小胡解除了勞動合同,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金。小胡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著這份證明向有關部門申領一筆補助…該公司高層及HR認為小胡是公司的老職工,其主動辭職,應儘量給予幫助。於是,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證明,做一個順水人情。

可公司高層和HR沒有想到…沒過多久,公司便被小胡反咬一口…小胡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奈出具了小胡的辭職信,證明那份證明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經相關部門調查,確認小胡辭職在先,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該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主動幫小胡虛構離職原因,以領取政府部門補助的行為予以嚴厲批評。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其出發點是不錯的…但在具體的操作中卻破綻百出,甚至違反了法律規定。一個真正規範的企業,其對員工的關心應以不違法作為基本前提,絕不能無原則地順應員工的要求隨便開具證明,否則,很可能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員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對此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

03

如何給員工開具相關證明


1、員工作為企業的一員,依約履行勞動義務,同樣也有權利要求企業為自身需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因此,企業決不能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絕來自員工的正當的證明開具要求,這屬於矯枉過正,不僅會降低員工在公司的歸屬感,也大大違背了本文寫作的初衷。

2、當員工有正當的理由要求企業開具證明,企業不僅應當認真對待,還應當積極配合。

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企業在開具證明時:

一定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

儘量寫明證明的真實用途;

是對於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

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繫社會的誠信體系,並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對員工需要的一些證明,企業很多糾紛往往就在這一點點小細節裡,本來好意幫員工一把,結果一不小心惹上官司,得不償失。

開具證明非小事,公司還是要依據客觀真實,做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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