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蓉蓉(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1****1542)
蔡美珠(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4****2160)
洪美德(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42****1526)
洪金海(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8****1513)
洪米瑜(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2****1564):
本院受理原告許棟樑與被告邱少安、第三人洪蓉蓉、蔡美珠、洪美德、洪金海、洪米瑜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因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向你們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473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許棟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50元,由許棟樑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承辦法官:王雅稚 書記員:蔡玉玲
聯繫電話:0595-88617510、886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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