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面試,被要求2年內不能要孩子,否則無條件離職,並扣除2個月薪資,你怎麼看?

獨悅樂不如眾悅樂


要求女員工2年內不能要孩子的規定很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這也從側面也反應育齡女性在職場上的競爭力很大程度上受生育拖累,既想要捍衛自己的生育權,又想要爭取到好工作對女性來說真的是越來越難。

還記得去年還是前年京東老大酒桌上對懷孕女高管說的話嗎,那可是央視鏡頭拍攝著的時候呢,不知道的可以搜索一下。

企業是講究利潤,講究成本收益的地方,假設在就業市場上同樣是5000的薪水,招一個不會休產假的男員工划算呢,還是招一個入職後很有可能立馬懷孕生孩子的女員工划算呢?很顯然是前者。那麼女性想要在這個競爭中勝出,只能證明你的價值比5000元薪水的男員工更高,或者與公司達成一致,短期內不考慮生孩子。

那麼擺在前面的只有兩條路,一條是降薪,原本照自己的能力能值7000元的薪水的,自己降薪到5000元,讓公司覺得招你即使是你會生孩子,也很值;另外一條就是保證短期內不生孩子。

這個保證大多數時候其實是一種非明面上的契約,公司和女員工不必籤協議,全靠自覺,因為一旦真正籤協議就違法了。當這個隱藏“契約”被違背的時候,企業在合法的範圍內也無法做出對女性不利的事情,只是降低了自身的誠信值。


職場三原色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關於入職面試和勞動法,我也知道一點,在這裡我有話說!

一般來說,公司的HR不會腦殘到這個程度,這簡直是喪心病狂!

2年內不要孩子不是由他決定的,而是由你老公決定的!

至於說無條件離開,還要額外扣工資。這就更是扯淡了,敢這麼做的企業等著被碰瓷吧,一碰一個準!

先不說懷孕要求你無條件離開這件事,先談員工離職扣發兩個月工資的事,如果真的有這條件,我願意僱傭一幫人去教他做人,告訴他勞動法是有用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遭受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整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週期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於無故拖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外規定時間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外,還需要額外發放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至於說女員工孕期的法律保護,這內容就更多了,總之一句話,你只要不犯錯,他敢刻意找事開除你或者逼你走,拿著證據一告一個準!

總之,一個法盲的HR會給公司帶來災難,說是入職1年(這個也不符合規定)不希望員工要孩子這個都能理解,敢說兩年純粹扯淡!如果工作不錯,可以選擇入職,第二年可以備孕生孩子!


僅是路人


這種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也無效。

這種公司不去為好。從這些要求可以看出,公司沒有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當回事,當然也不會把員工的權益放在眼中。

公司的眼中只有自己的利益。

那麼在公司中工作的員工有多少人全心全意在工作,很難說。員工能在公司工作多久,也很難說。

一旦員工與公司出現利益衝突,公司會怎樣處理,也一目瞭然。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遠離這類公司。


老劉談HR


一、首先,公司會提出錄用後兩年內不能要孩子的要求,通常都是針對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職者。

  • 女性在職場中一直以來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的性別歧視的,若是在國企、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等享受公務員待遇的還好,畢竟這些是統一招考,一旦錄用就相當於是鐵飯碗,除非犯重大過錯,一般是不存在像私企那樣的公司破產倒閉、經濟性裁員等情況的,因此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一旦進入公務員體制,就相當於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女性員工結婚生產大多不會對職業有太大影響。

  • 但是對於普通私企則不同了,私企老闆經營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員工人數、薪資多少、工作效率都會影響到公司運營的成本支出,因此在招錄人員時除了要求專業、學歷對口之外,必然也會對員工性別、年齡、婚否、育否這些足以影響運營成本支出的因素進行考量,以期達到以最少的工資聘請到最能給公司帶來更大經濟回報的員工。而女性求職者在這些方面存在必然的劣勢,28歲到35歲之間是女性求職者面臨的尷尬求職年齡,這個階段的女性求職者無論是未婚未育、已婚未育還是已婚已育,都可能面臨家庭生活以及孩子的拖累,都會是職場求職的減分項,或多或少影響到求職成功率。


二、我們前面簡單介紹了企業提出要求2年內不能要孩子的原因,下面來分析一下企業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 很明顯,企業要求應聘者2年內不能要孩子,否則無條件離職,並扣除2個月工資,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而且是違法的。

  • 生育權是憲法賦予每一位適齡公民的權利,任何人或單位都不能予以限制或剝奪,因此是否要小孩、什麼時候要小孩,在法律規定內要一孩還是二孩都是適齡有生育條件的公民自主選擇的權利,該單位在面試時要求應聘者兩年內不能要孩子的做法是違法的,應聘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 其次,即使員工在面試時同意了企業提出的兩年內不生孩子的要求,但該員工入職兩年內卻懷孕生產了,該企業也不得以員工違反“兩年內不能生孩子”的約定為由要求該員工無條件離職,也不得扣除員工的工資。因為“兩年內不能生孩子”這一約定本身是違法的,自然法律不會保護違法約定的執行了。企業以此作為辭退員工並扣除工資的理由不成立,如果該企業執意要辭退該員工並剋扣工資,則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並還應退還已剋扣的兩個月工資。

法客微語


顯然,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及相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

不過,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考慮,對已婚女性提出入職後兩年內不能懷孕生育的要求,也是情有可原的:許多公司招聘一個職場新人,前三個月到半年,都是要進行職業培訓後才能正式上崗的,若員工正式上崗不到一年就進入懷孕生育期,就無法正常工作,公司又得招聘新人培訓後接替該員工的工作,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公司的人力成本,還會影響工作的效率等。對實力雄厚的公司,這塊成本是可以承受的,但對眾多小企業來說,若這樣的員工多了,是不可能承受的。現實中,許多中小企業招聘新員工時,雖然不直接提出這樣的要求,但這卻是企業老闆包括一些國企管理人員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此,若兩個女性來應聘,一個已婚並且生了孩子,一個已婚但沒有生育,哪怕前者的學歷、年齡等條件不如後者,但前者被錄用的概率卻大大高於後者。

面對這種情況,許多人可能會將企業老闆推上道德的審判臺:這是對女性的歧視!是削奪了女性自由生育的權利!

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這種行為是應該譴責的,但是,要徹底杜絕這種行為,只靠企業老闆的道德覺醒是不夠的,還應該採取一些措施,將企業老闆個人承擔的這塊成本在全社會合理分攤,如:從稅收上給這樣的企業一定的優惠;在社保中給懷孕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以生活補貼,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只有企業與社會合理分攤婦女生育期給企業帶來的負擔,才有望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保險老曹


無理、無效的要求

公司的要求,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即使簽訂在勞動合同內,也屬於無效條款。勞動者在入職時即應知道該條款即使簽訂,也因為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個公司要做大做強,固然要考慮經濟利益,但絕不能忽視其作為經濟主體的社會義務。公司的每個員工都為公司貢獻過,公司與其變著法的去限制員工,不如痛痛快快的繳社保,讓員工休完產假好好工作!


畢竟,現在社保稅務統一管理,搞些小手段什麼的,長久不了的!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作為搞過企業的人,我當然理解企業為啥這樣要求,畢竟女員工懷孕之後工作強度和時間都會受一定影響,越靠近預產期越是,而且生育前後還要休產假,生完之後還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去照顧年幼的嬰兒。而且國家對於懷孕到生產完一年之內的婦女是有勞動法保護的,不能隨便開除或者解職,否則企業面對一定的賠償義務。

所以有些企業會想在招聘這一環節就扼殺這種潛在的損失。可是不合理就是不合理。即使應聘者承諾這些條件,但這種條件本身是違法的,侵犯個人權利的,一旦她兩年內懷孕了,難道要被迫墮胎不成?而且一懷上就受勞動法保護了,拿非法的條款出來制約根本站不住腳。那何必呢?

其實還是平常心一點,是個人才就知人善用,人心所向最重要,即使有段時間因為生育離崗了,回來後還是條好漢不是?如果真正的人才因為這條被拒之門外,豈不是為了芝麻丟了西瓜?


江南漁夫


咋看其實也沒用,公司就這麼規定,可以接受就幹,接受不了就不幹。

我覺得其實還行,你說如果一個姑娘30幾歲去找工作已婚未育,單位是不是會有這種顧慮,這個問題我早就想過,我以為單位都不能要,今天這麼一看,這還算行了,但是倒扣倆月工資有點過分了。離職就離職,倒扣錢算怎麼回事啊。

其實有時候社會實際和法是脫節的,咱們也無力改變,只能調整自己的心態。你說要是因為這個事去打個官司也不值當啊。工作可以再去別家找,條件也有商量的餘地,加油吧,祝你好運!


ERTWRE


公司做法是對的 支持,不要招收2年內懷孕的人,給男性和已婚婦女一個工作的機會,需要結婚懷孕的 估計,以後很難找到工作了,支持


小可愛萍果


這屬於霸王條款,勞動法已經明文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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