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磕頭費”逼人寫 38 萬欠條,長沙兩 “村霸”獲刑


索要“磕頭費”逼人寫 38 萬欠條,長沙兩 “村霸”獲刑


4 月 3 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躍紅、胡偉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胡躍紅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2.5 萬元;被告人胡偉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責令二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損失。

經查明,2015 年 10 月以來,被告人胡躍紅、胡偉與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阻工、堵門等方式在長沙市開福區撈刀河鎮漢回村附近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典型的 " 村霸 ",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2015 年 9 月,何某等人投資創辦的湖南文中農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中公司),公司承包長沙市開福區漢回村土地修建蔬菜配送中心廠房。被告人胡躍紅得知該情況後,多次要求承建該廠房,但因報價過高被拒絕。被告人胡躍紅遂糾集多人到施工現場阻工,何某等人被迫與胡躍紅簽訂合作協議,僱請其施工,每月支付工資 3 萬元,時限 6 個月。合同簽訂後,何某等人陸續向被告人支付相關費用,後因工程不能按期建設遂停止支付。之後,被告人胡躍紅糾集多人到蔬菜工地阻工,並以索要工資、材料費、" 磕頭費 " 等為由,逼迫何某寫下一張 38 萬元的欠條。期間,被害人何某等人被迫多次支付相關費用 23 萬餘元。

2015 年 8 月,被害人周某與文中公司簽訂合同,負責承建一個鋼結構倉庫。胡躍紅糾集多人到工地阻工,強行切斷工地供電,並威脅他人不得恢復供電。之後,胡躍紅多次到工地阻工,並以借款為名向周某索要財物。被害人周某被迫支付了 5000 元。

2016 年 2 月 5 日 21 時,被告人胡躍紅糾集胡偉等人到被害人陶某家中,以陶某在文中公司做木工工程中多領工款、結賬未經自己同意為由,並手持木椅實施毆打行為,迫使被害人陶某支付 3000 元。

2017 年 8 月中旬,被害人王某承包漢回村史家段組河道清淤工程。被告人胡躍紅、胡偉多次以施工未經他們同意為由,進行阻工索要財物。被害人王某被迫支付了 5000 元。

2017 年 12 月中旬,被害人彭某租用文中公司蔬菜基地廠房進行生產,後因被告人胡躍紅等人阻工,彭某等人遂決定搬離設備。之後,被告人胡躍紅糾集人員以索要債務為由,用鋼架、小車堵住蔬菜基地廠房,導致搬遷設備的車輛無法通行。被害人彭某被迫支付 6000 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躍紅以暴力阻止施工、威脅人身安全等方式,強迫湖南文中農產品公司股東與其簽訂合作協議並使用其提供的建築材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胡躍紅夥同被告人胡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胡躍紅夥同被告人胡偉以阻止施工、強行拉閘斷電、堵門等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胡躍紅的刑事責任,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胡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躍紅、胡偉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劉笑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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