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这3种合法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包含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被征地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这3种合法途径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可申请听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这时,被征地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可以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提出意见。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这3种合法途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后,可申请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

三、申请裁决、进行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这3种合法途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申请政府进行裁决。

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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