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中遭遇“先開票後付款”要求,企業該如何規避隱藏風險?

lianzichen


現象分析

“先開票後付款”,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商業現象,也是我國當下很多企業努力避免的一種模式,它通常存在於兩個關係並不很緊密的交易方所進行的交易,並且供應方的地位相對於購買方比較低,也可能是因為它的產品競爭力不是那麼強,而僅僅只是價格低,也會是說是他的產品技術含量比較低,有許多的替代品。總之這種現象多是在購買方強勢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


原因所在

因為現金流是企業的根本,為了保證自己的現金流,很多企業就像努力的長大自己的資金流入,儘可能去佔有別人的資金,而是自己的資金流出最少。至於它合理不合理,在商業模式中有各種各樣的創新,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她就是國家允許的。從購買方的角度來看,先開票後付款,並沒有證明說購買方會惡意拖延款項的支付,只要購買方最後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款項,那麼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何規避

至於說如何規避這種風險?我想供應商能夠從這種模式中認識到自己是處於弱勢的,如果想提高自己的資金收益率,減少資金佔用,就是要想方設法提高自己的產品質量,提高自己產品的技術實力,提高自己在產業鏈中的話語權。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你的產品質量非常好,如果你的科技含量非常高,那麼就會像茅臺酒一樣,大家排隊預付款來購買你的產品,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先開票之後才能夠收到貨款。


如果不能在短時間內提高自己的話語權,那麼對這種商業模式,就必須要把握的重點是:雙方是不是都能夠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也就是對方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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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爺


在銷售經營活動中,銷售業務員根據發貨單要求自己的財務開具發票,而財務要求銷售員先收款再開發票。銷售業務員兩頭為難,購貨方財務要求先開發票再付款,兩邊財務各執一詞,都好像道理十足。那麼到底應該怎樣做,供需雙方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銷售方先收款再開增值稅發票的理由

首先,對於銷售方,發貨收款開票天經地義。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40號公告對三種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

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且未開具發票的,為收到銷售貨款或者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採用賒銷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的當天。

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

銷售方認為增值稅納稅業務發生的當天開票稅法是有規定的。特別針對賒銷,增值稅納稅業務為“書面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因為銷售方一旦開票就應該申報,可是款未收回,相當於銷售方墊付了相當於增值稅款的款項,如果賒銷期過長,那麼銷售方墊付的資金就十分龐大,這可能影響銷售方的資金週轉。同時銷售會將這部分墊付資金而產生的機會利潤和資金暫用的機會成本以及可能的壞賬損失,轉移到賒銷貨物的銷售價款中去,畢竟,無利不起早是商業的慣例。

採購方先開票後付款的理由

採購方財務認為,由於貨物的品質數量等多方面原因,關鍵是沒有發票,記賬是一個大問題。首先沒有發票,材料只有暫估計入賬戶,同時內部採購管理也存在很大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採購方處於強勢位置,比如在訂單上約定“採購方在收到貨物和發票以後3個月付款,以發票日期為準。”這樣,銷售方只好乖乖先開好發票,否則,發了貨,款收不回。

那麼,由於是賒購,銷售方肯定將先履行義務所產生的資金成本轉移到價款上,這樣,多個賒銷組合,銷售方才能因賒銷分散壞賬的風險。

合同約定發票事項對供需雙方的重要性

由於稅法對發票開具時限有具體規定,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應僅僅合同標的的重要條款,還應將開具發票開具什麼發票在合同中約定清楚。

即是說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同的從給付義務還是合同主義務。主合同義務,就是開具增值稅發票是銷售方的義務,不開具發票,銷售方應承當違約責任。從給付義務就是不開票不是相對人拒付價款的理由,

另外還必須約定,具體的收款日期。因為賒銷貨物發票已開,發票上有收款人一欄,必須約定,發票上收款人一欄只代表收款人應該是誰,而不是已經收到款項的人。這樣對先開票的銷售者是一種明確合約保護權利。

對銷售方來說,無論是否開票,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採購方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採購方也許謹慎將發票作為對方已收款的憑證。(該回答來源於水木陽歌頭條文)





水木陽歌


“先開票後付款”不能說為遭遇,是行業的潛規則了,也是有法規律制度的:

1.先開票的理由:領導要簽字、財務要審核、公司要研究,不外乎這幾種情況

2.先開票的法律依據:見票付款,拒絕開票可以拒絕付款,應是我們熟知道的一句話3.先開票主要由公司內部規定,財務制度健全的企業有一套完整審核體系,比如發票後面的附件,先付款,錢都給你了,你愛理不理,控制權在你手

4.先開票的風險:一是提取全額確認收入,提取繳納各種稅費,佔用公司部分資金,二是有貨款收不會或不能全額收回得可能

5.如何規避:一般無法規避,因為你要出單,顧客就是上帝


小王財稅角


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因為已經給過發票而發生的貨款是否支付的經濟糾紛案例。因此,讓一些企業陷入了兩難地步,先給票,對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風險;不給票,對方偏偏卻不付款,存在經濟損失。

那麼,如何才能規避這種風險呢?

我個人的一點建議是首先要完善合同,把先給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給票寫入合同之中,並且儘量約定貨款支付採取銀行轉賬支付方式。其次,不管是先給票還是先付款,票和款的交付手續都要符合合同約定。當然如果貨款通過銀行轉賬就一定會有銀行轉賬憑證,如採取現金支付的要有支付款憑證,並要求雙方簽章或經辦人簽字。

總之,儘量保存詳細的資料以防不測,這樣才能規避風險的產生。



小蔡說稅


這個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會遇到,我說一個我的解決辦法吧,僅供參考。

1.讓對方私人先墊付。

曾經給河北某開發區政府招商辦做方案,對方的流程是必須見發票跟合同才能打款,我們的方案不是實物,沒辦法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們的辦法是讓跟我們對接的人個人先墊付訂金,然後我們馬上把合同跟發票開出來給他們,方案做好後他們根據發票金額打款後我們就把之前墊付的錢退還給他們。

這種情況適用金額不是特別大,同時對接的人願意墊付。

2.事先合同約定好按進度分階段打款,分幾次開發票,減少金額,這樣能降低一點風險。

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確實不太好辦,只能努力溝通見機行事了。


企業家資源


其實國家應當強制規定,如果開了發票不付款,對付款企業重罰。


松林綠地


先票後款是國企的一貫作風!應該先要求國企以身作則


雲南工礦物資


應該成立中介機構(比如銀行)收取發票,和錢款,然後給雙方


心佑507


國家,稅務部門也要採取措施,對開票未付款的也要有要求,開票必須在一個月內付款,否則發票不能認證或抵扣,逼使企業付款,這就形成了市場良性循環。


用戶3453994201中國龍


必須先付款後開票,國家要好好整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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