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很多政府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的行為,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如果徵收部門不履行協議,被徵收人如果提起訴訟,是應當民事訴訟,還是應當提起行政訴訟呢?
房屋徵收行為本身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其行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徵收補償協議不是一個民事協議,這裡應該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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