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不種了,怎麼上交給國家?

隨意之作


農村的土地不種了,向村委會說明情況,寫一份申請,村委會存檔,同時上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就解決了。因為農村的承包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而村委會是代為管轄。農戶只有使用權與經營權,即便是地不種了,上交的也是使用權及經營權。上交之後,承包地的承包合同自動失效。



農村土地上交之後,其承包地會變為村集體的公留地。嚴格意義上說應該屬於每個村民,但是,也沒有調整土地的政策時,只能是村裡的公留地。村裡的公劉地承包出去的話,它的收入屬於村集體經濟所有。像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公留地的收入是非常有限的,一畝就是幾十到幾百元不等。而發達地區,村集體的公留地作為公有資產,蓋成廠房出租,村民每年可以享受分紅等。


因此,大家應該明白。不是所有的公留地都收入可觀,因地域不同,經濟狀況不同而產生的經濟效益不同。或者可直接分配地少的農戶,它的前提必須是有當時的政策支撐。例如這幾年的土地確權,沒有調整土地,而是以原有的承包地為測量依據。

對於不想種地了農戶來說,上交土地非常簡單,直接交給村集體就行。


李果夫


家裡的土地不再使用,該怎麼去處理?我認為應無條件地歸還給曾分與土地給他的集體或村民小組。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來說說故事。事情發生在我曾經生活過的一個小村莊裡,有位老大爺,我們都叫他“福老吉“。”福老吉“一生中生了五個女兒一個兒子,隨著時間的推移,五個女兒都慢慢長大成人,也先後都嫁了人。按照當地人的習慣,凡女兒嫁人後戶口都遷移出去,要隨其夫家,這樣其女兒在生產小組分得的土地也自然而然地歸還給小組,這當然也是無可厚非。

“福老吉“一家子本來就擁八個人的土地,隨著女兒的出嫁,老伴的去世,連小兒子也為他爭氣考上公務員,這一下好了他家的土地漸漸地歸還給了集體。女兒出嫁,老伴離世,兒子戶口遷出,把地土歸還給集體這是理所當然,不容罷疑。

然後隨“福老吉“年齡增大而離世,他兒子在處理土地時卻引起了軒然大波,並差點兒引發一場爭奪土地的法律官私,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事情得從”福老吉“的在世時說起。開朗幽黙“福老吉“,由於女兒的出嫁,老伴離世,兒子外地工作後,孤獨寂寞的他倍受村民關注。其中住在他隔壁的村婦顏如玉及一家子人,對他關愛有佳,為其端茶送水,噓寒問暖,無微不致的關懷著。可這一切,在外人眼裡,他們似乎走得太近,並時不時地傳出一些風言風語。但顏如玉並沒理會那些閒言碎語而是一如繼往,始終如一地照料著“福老吉“。

”福老吉“離世後,兒子大林在他父親的靈柩上山之後,處理後事時,按父親生前遺願,把自己家那幾間土房及農具、家俬等所有財產都贈送給顏如玉,幷包括自留地及自留地上水果樹和蔬菜。

幾年後,村裡人口猛增,田地的破壞等原因,村裡人均分得土地越來少,從原來的人均二畝地,直止下降到三釐。有人進言建議把山田重新規丈,再分配。在組織重新規丈山田時,就提極到有關自留地的問題,特別提到了”福老吉“遺贈給顏如玉的幾塊土地。

有一部分人提出土地應屬國家集體所有,國家把土地分農戶,農戶也可預留小部自留地。當農戶戶頭消戶後,那他分配的土地和自留地應由集體收回。任何人都應無權將土地轉贈他人。

而顏如玉則不這麼認為,她認為自留地是由開荒者辛勤勞動所得,他將一片片荒山野嶺,不毛之地經開發,經營,改良才被開發者擁有,開發者應有轉借,租憑和遺贈他的權力。”福老吉“贈送給她的自留地應是她合法遺產,不應參與整體規丈之列。

雙方經過幾個回合的爭持,始終沒達成任何結果。直到現在爭議還在進行著。你又會怎麼看呢?





歐陽頡


根據新修訂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落戶城市,本著自願原則,可以將承包土地有償退出,交給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也可以流轉給本村集體其他成員耕種。因此,如果不想繼續承包農村土地,可以把土地交給村委會,也可以流轉給本村集體村民種植,收取租金。土地交給村委會後,耕地上附著物、青苗可獲得一定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後,鼓勵農民和引導農民有償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必須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收回土地後,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不得重新申請承包農村土地。也就是說,土地交給村委會後,可以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但不能重新申請承包土地了。因此,農民在處理承包土地時,一定要慎重,要三思而行,交還土地,意味著失去土地!

農村土地歸集體和國家所有,土地交給村委會,提前半年通知村委會,好讓村委會重新分配發包,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可獲得一定經濟補償。如果不想種地了,還可以把土地流轉出去,每天收取租金。只要是農民自願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交給村委會,都是合法的。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農民義不容辭地責任!不想種地了,也不能撂荒,撂荒2年以上耕地,村委會有權收回重新發包。

總之,把土地交給村委會容易,但從村委會要土地承包就難了!如果不願失去土地,最好還是把土地流轉出去,流轉協議期滿,土地還可以收回來自己種植。


長江老農


農村土地不種了,怎麼上交給國家?

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土地如果不想耕種了,可以將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給其他農戶,或者是自願將承包的耕地退回給村集體。對於題主說的這類情況來說,在農村是很少見的,畢竟誰都清楚土地可以生錢的。

1、有償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在承包權發生轉變時,必須要經過村集體的同意才可以。而且,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之後,您和村委會的發包、承包關係就此終止。至於說有償轉讓到底是多少錢?還需要您和受讓方協商了。

2、自願將承包的耕地退回給村集體。對於這種自願將承包的耕地退回給村集體的情況,也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但是補償的金額還得看當地的政策或者村委會的意見了。對於這類情況來說,需要提前半年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且在剩餘的承包期內,也就是在2027年之前不得再次申請承包土地。

3、耕地的有償退出。這個情況目前還未推廣,還是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工作,比如我們黑龍江地區在2019年有7個縣市進行土地有償退出的試點工作。而對於有償退出的補償金來說,各個省市也是根據其省市的經濟情況有區別的。而且,我們黑龍江地區的試點地區的補償金不是一次性發放的,而是採取“按揭”的形式分幾年或者十幾年付清。因此,夢想一次性拿到幾十萬土地補償金的農民朋友可能要失望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農村不種地,本質是對農民身份理解問題。

對於農民身份,個人認為農民是一種生活方式。是對一群人具有共性的個體行為的綜合表達。

就好比有些人說工作不下去了,還不如回農村種地。每個人選擇的不一樣,其行為身份也不一樣。不種地外出幹體力活的叫農民工,辦公室上班的白領,政府部門的叫公務員等等。

再來說說上交國家的事情。請了解下政府補貼種地這回事。

農村,農民,農民工等只是名稱與身份,不具有義務性質。

不是在農村就非得種地。只是以前基本家家戶戶種地,而現在大多數不種地了而已,這是市場經濟行為。

提出這樣的問題根源上還是對農民這個身份稱呼不清晰本質。


江先生曰


農用地不是國家的,是村集體的。承包地不種了,現在可以有償退回村集體,但是以什麼價款退回去,現在還沒有具體的政策。所以,建議你暫時別退回去,等到有了有償退回的具體辦法,就可以退了。還能得到一筆補償款。

話又說回來,為什麼要急著退回去呢?等土地確權後,拿到土地承包證書,暫時你可以流轉出去,讓喜歡種地的去耕種,承包權還是你的。

這是個人觀點,歡迎討論。


老農說事168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先不說不種土地這件事,至於土地上交國家這個詞就不該這麼提?

不妨我多言幾句:農村自實行生產責任制以後,改變了集體種植模式,目的是人人都能擁有自己的土地,更好地發展生產,誰知道農村的打工潮突軍而起,認為種地錢來的慢,一下子挫傷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而且還成為了老年人的心病?自古民依食為天的都吃上了“街道上糧”。種田的農民伯伯變成了兩天打魚,三天曬網的對待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吃得是兒女的務工費,成了典型的校外“保姆”,土地自然就顧不上種了,本來土地就是國家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除非國家、當地政府徵地它用,也是領取徵地補償款,而不是土地買賣款,概念不能混淆。至於不種了,也應該通過村民小組和所在村委會採用其他渠道發包的方式,但其發包費用應該歸土地使用權出讓者所得,在國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任何組織都無權私自買賣土地。僅供參考


在起跑線上——


地是國家的,種不種國家並未強制,這個地農民只有租用權,並沒有買賣權,你不種村委會會代收回去。


用戶5467713600969


國家回收土地政策不完整,以後再說,暫不種租出去!


重生\n


不是交給國家而是交由本集體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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