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俗語說得好,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這也可以看得出,金錢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許多未婚甚至已婚人士都曾向我諮詢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知識,比如婚前財產在婚後是如何分配的?婚後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又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皆如此類。那麼,今天就為你獻上關於夫妻財產的部分法律規定。


律師說法: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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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⑤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⑥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復轉軍人的個人財產;

⑦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⑧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量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當然,夫妻個人財產不因婚煙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約定共同共有。


律師說法: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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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固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一方個人財產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夫妻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

⑤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⑥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屬或贈與合同明確只歸夫妻某一方的財產,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⑦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⑧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煙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⑨在結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作者系芙蓉律師事務所陳平凡 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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