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資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5月1日起實施

資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託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定向發放的用於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用於支持繳存職工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建造的、並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後管理、法律責任等貸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堅持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風險可控。

第五條 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存貸掛鉤倍數等政策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決策,根據管委會授權制定公積金貸款具體政策,建立健全貸款受理、審批、發放、回收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貸款風險。

第七條 管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並對委託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在本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有效常住戶口登記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三)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規定期限,且無未償清的公積金貸款;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行為證明文件且購房行為發生在規定的申請貸款期限內,購房首付款金額符合規定比例且未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六)能夠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並辦理相關手續;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購買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自住住房套數認定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並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職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公積金貸款:

(一)個人徵信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的;

(四)因騙提騙貸公積金行為被公積金中心納入不良行為登記的;

(五)未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三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符合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因故辦理了購房商業貸款的,可以申請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商貸借款人需自籌資金結清商貸、撤銷房屋抵押權,在結清商貸一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限額由管委會確定。借款申請人可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繳存情況、購房總價、首付比例、貸款期限、還貸能力、負債情況、信用狀況及其他相關條件審核確定。每筆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於管委會確定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

(二)不得高於按繳存餘額倍數計算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繳存餘額倍數×繳存時間係數。繳存餘額倍數由管委會確定,繳存時間係數由公積金中心制定公佈;

(三)不得高於扣除按規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後剩餘的購房價款;

(四)不得高於按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限額,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夫妻月工資總額+借款申請人夫妻住房公積金單位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申請人夫妻未結清貸款月還款額〕×可貸款期限(月)。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月工資的認定原則上按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配偶未繳存公積金的需提供就業證明、工資收入銀行流水或社保明細、納稅證明等材料。還貸能力系數由公積金中心制定公佈。

借款申請人的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情況按以上限額標準計算的最低值確定,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還須不得超過原住房商業貸款剩餘本金。

第十五條 貸款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金額、還貸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臨近退休年齡、具有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後管理的,可以適當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再交易住房的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按國家規定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公積金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利率上浮。

第四章 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係。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應符合以下條件:法人代表和企業財務資信狀況良好、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不低於三級(含暫定)、開發項目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等;開發企業須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同意為本項目的購房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對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的項目以審驗資料,實地踏勘等方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公積金中心與項目開發企業簽訂協議,並及時向社會公佈,開始受理購房人提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向市公積金中心交納保證金的方式為本項目購房人提供階段性擔保。辦理房屋預抵押登記的開發樓盤,其公積金貸款保證金交納比例應控制在購房人貸款額度的5%—10%之內,具體交納比例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的保證金在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後退還。保證金不計息。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積極推進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公積金貸款樓盤合作關係,維護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抵押或質押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採取以下兩種擔保方式:

(一)抵押擔保。對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原則上應使

用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抵押物的現值由公積金中心依據相關規定確認。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用受託貸款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憑證式國債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質物金額的90%,質物到期日應晚於貸款到期日。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應辦理房屋預抵押登記,並向公積金中心足額交納保證金;對符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受託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及時協助借款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和抵押登記,控制公積金貸款風險。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後,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提供擔保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積金中心與受託銀行均享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為共同債權人。在貸款期間,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並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下列財產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一)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二)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資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資產。

(四)已確定要被徵用的土地上的房屋。

(五)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六)其他無法強制執行變現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對抵押物無權出售、變更或饋贈。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借款人也可選擇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新的擔保,並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

第三十二條 在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之後,借款人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資料,並配合貸款調查、審核。

第三十四條 對資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公積金中心應予受理;對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不予受理,並應告之借款人具體原因。

公積金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對借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並將相關資料退還借款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批准的貸款,由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受託銀行應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在借款人辦妥抵押手續或房屋開發企業辦妥不動產預抵押登記,受託銀行將借款合同、抵押憑證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複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劃入受託銀行的委託基金賬戶;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份貸款。具體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公積金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和複利等。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二條 受託銀行負責扣收借款人歸還的本金及利息,並及時劃轉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賬戶;按要求及時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貸款發放及回收的信息資料,定期報告受託事務辦理及管理情況;協助公積金中心催收逾期貸款,並按規定及時向公積金中心報告催收情況;應按內部個人住房貸款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承辦的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實施管理;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具其還款明細、貸款結清證明等資料。

第八章 貸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或質物的狀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貸款安全。

第四十四條 對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針對具體情況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或質物等措施追償貸款。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應接受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或質物等變化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並配合公積金中心採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

(二)借款人發生導致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變故的;

(三)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轉借他人或違約使用的;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貸款償還期間均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三個月、累計六個月(含)以上不按合同約定還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期限一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或貸款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轉讓、改建、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結清貸款本息,受託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註銷手續,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對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規範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受託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公積金貸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公積金中心應對其進行不良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受託銀行、公積金中心等個人和單位在辦理公積金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六條 自2019年5月1日起,《資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資住金髮〔2012〕15號)廢止。其他文件中與本辦法政策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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