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當前,全盟已進入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賀蘭山、額濟納旗兩大林區防火工作形勢嚴峻。為切實抓好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盟行署決定在全盟範圍內實行森林草原戒嚴,特發佈此戒嚴令。

一、戒嚴期限:4月1日至5月1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賀蘭山、額濟納旗兩大林區(以下簡稱林區)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生產用火,必須嚴格管理。凡進入林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盟、旗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批准,領取通行證(車輛安裝防火罩),並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簽訂防火合同,自覺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隊、護林檢查站執勤人員的檢查、監督。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禁止在林區旅遊景點舉辦篝火晚會、野炊等活動,清明節入山祭祀嚴禁燃點紙錢、香燭。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隊、護林檢查站要反覆開展武裝“清山、清溝、清林”活動,加大巡護密度和次數,杜絕一切火種進入林區,排除所有火險隱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全盟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廣大幹部群眾和外來人員在林區內的一切活動必須服從防火工作大局,聽從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部署。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要立即撥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後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積極組織撲救。

五、要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撲火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工作,充分做好撲火準備,武警森林部隊、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要時刻保持高度的戒備狀態,發現火情,迅速出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違反上述戒嚴令和森林草原防火法規制度,造成森林草原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監管不嚴、翫忽職守,貽誤撲火戰機、指揮不力、嚴重失職的相關責任人和指揮人員要按責論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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