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麼才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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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違建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彙總就是建房子,我們需要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以上所列舉的可能是最正規的房屋取得方式或者建造流程。

但現實情況中,總是事與願違。在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在建設,人民建設,一切在重建和學習中。我們並沒有一個完善的體系,那麼,那個年代取得的房屋,又怎麼認定呢,可能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其實,不論房屋什麼時候建成,大家還是有基本的契約精神的。因為我們取得的房屋肯定不是無償。所以一定會有收據,批覆等,歷史遺留問題,也是可以受到保護的。【萬里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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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當然,並不是所有未經批准的建築都是違法建築。主要有兩種例外:

(1)歷史遺留問題,即在相關法律法規頒佈之前便存在的建築。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類建築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

(2)行政機關默認的違法建築,即由於行政機關不作為等原因默認了違法建築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的過錯,不能一概認定是違法建築而不予補償。應當給付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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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定義、情形與處理


你好,在徵地拆遷中,以拆違拆代替拆遷的做法比較常見,這也就有很多被拆遷人有疑惑了,到底什麼是違建,怎麼我的房子住了這麼多年都好好的,一旦遇到拆遷就成了違建了?下面京平律師從以下三方面對違建進行分析:


一、什麼是違建

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都屬於違建。在徵地拆遷領域的實踐中,一般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都是違建。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是違建。


如果屬於違建,那房屋的補償是比較低,甚至是沒有補償的。


二、常見的違建情形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8、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9、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10、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三、違建的處理方式

針對違建可以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方式來處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階梯型的處罰方式,對於違建能夠改正的可以不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違建如果確實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可見強制拆除權屬於違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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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回答違法建築問題!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違法建築的認定

1、違法建築的範圍

未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城市、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任一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築,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者未按照鄉村許可證建設的;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築或者超過臨時規劃許可證批准期限的。

2、違法建築的起算時間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各鎮域總體規劃批准並公佈後,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自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各鄉、村莊總體規劃批准並公佈後,在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建築

二、違法建築如何處理

1、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A、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B、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C、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D、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E、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A、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C、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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