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有義務歸還

感情濃恰的夫妻,一般是你儂我儂,很少有將債務和財產進行詳細的區分,正因為這個原因,在離婚時如何劃定各自債務並進行區分的清償就成為一個大問題,主要的原因在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歸還原則是存在區別的,那麼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有義務歸還呢?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一、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有義務歸還

婚姻法規定共同債務共同清償,而個人債務則個人承擔。因此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沒有義務歸還。

在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個人清償。但是主張方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連帶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利。共同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應視為內部約定,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有義務歸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種類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類型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關於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有義務歸還的相關問題,夫妻共同生活難免​會產生諸多的債務,但是夫妻之間的債務究竟該如何劃分,就是一個法律問題,原則上來說,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和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個人的債務應該各自來承擔而不是要求對方替自己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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