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芳年華月618824


根據2018年12月29日公佈的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8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也就是說,在大的範圍內,在承包期內,農村土地是不能進行調整的。

當然其中也做了一些新的說明,在承包期內遇到了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由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且報主管部門審批之後,才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但是如果在一開始的承包合同中約定了不能調整的,那就要按照這個約定來處理,不能做調整。

上面說的是宏觀方面,大的政策導向方面是不能隨意調整的。但是在村民組織內部,村民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的原因進行互換,但是需要向發包方進行備案。而且在承包期限內,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組織內部的其他村民戶,但是必須要經過村集體組織同意。一旦轉讓後,由該村民戶與發包方重新確立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終止。

也就是說,在微觀層面上。在本集體組織內部,農民可以出於自身的需要進行互換或者轉讓,這就是農民承包土地調整的一種方式。另外,我們所說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出租,不屬於農村土地調整的範圍。因為這種轉讓出租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而承包權仍然在該農戶手裡,並沒有做調整。


茶人老七


自1979年以來,土地包產到戶後,已經歷了40年時間沒有對土地實行分配調整,19大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決定,為穩定農民發展信心,狀大農村經濟組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2018年對農村耕地進行了確權登記,確權後,我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承包期延期到2043年12月31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不得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在2043年以前,土地政策不會因為增人而增土,也不會因為人口減少而減少土地,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土地政策。


土地承包期即2043年到期後,土地是否會重新分配調整?還是個未知數,社會再經歷20多年沒有人能預測未來的土地政策。那麼幾十年變化,沒土地的農民怎麼辦?這是很多人最關心的。

首先,儘管土地分配政策不會調整,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合法流轉的,不願做土地的可以將土地有償流轉給沒土地的。

其次,城鎮化發展,種地不是唯一選擇,很多農民在城市打工比在農村種地強,現代農民沒有土地依然能養活自己。這也是城鎮化發展的需要。

再次,未來種地不需要更多農民,國家鼓勵農民進城安家落戶,鼓勵農民流轉土地,有償退出耕地和宅基地,這是未來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調整的大方向,城鎮化發展需要大量的農民工。



農人阿洪


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題主的問題表述的不清楚,調整是互相置換,還是大範圍重新分配?下面就這兩個方面說一下我的看法。

互相置換。

這一點是可以的;一家有三五塊土地,覺得有些散碎,想把它調整到一起方便管理耕種,這種想法符合“一戶一田政策”,國家會支持,並且有些地方已經施行,好處多多;這樣的調整不需要村集體同意,只要置換雙方的農戶認可,同意就可以進行調整。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基本農田調整做非農業用途,不是用來用作種植糧食,蔬菜,之類,而是用來建築,搞養殖之類,是不被允許的。

另一種調整就是進行大範圍的調整,把現有的格局打破,按現行人口重新分配,

這也是許多無地農民的願望,但這樣做目前還沒有政策支持;另外,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什麼有些農民沒要地,恐怕也是有原因的;另外,這樣的調整,能夠滿足一部分人的願望,卻會引起更多的影響,這也是不能進行大範圍調整的原因。

總之,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在政策範圍內可以變動,但違反了政策,就不被允許了。

同意我的觀點,請點個贊;對您有所幫助,請多關注。謝謝!


老農說鄉村


中央對土地政策有一定的規定,為使農民放心,在現在的土地政策不變的基礎上,再續三十年的政策不變,農村土地已經確權,調整的話也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不能調整,當年中央的土地文件規定是土地的承包制的政策不變,但可以三到五年做一下調整,也就是說添加人口的戶,可以在調整中得到土地,減少人口的戶,在調整中應該退出土地,文件中雖然是這麼說的,但是到了基層,幹部懶政,不於執行,也就造就了土地不動的樣子了。我是一個農民,歡迎一起探討關於三農方面的問題。謝謝!


潛力之源


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實話實說吧,在實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鄉規民約應該還是能實行的,我們組(過去是隊)在落實承包責任制時就形成了村規民約,農田必須三年一小動。三年中有迎親嫁娶,生老病死,這三年內農田是不會動的,從第二個三年伊始,根據人口的爭減,平均分配,該分的分,該收的收,照顧人人都有農田,減少了農戶與農戶中的農田多少差異,林地是不動的。依此類推。形成的村規民約還是可行的。農村土地小調整應該是可以的。


陳旦新254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模糊,但是也可以回答。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我覺著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徹底的互換。就是說農村確權的土地可以互相調整更換,這樣就可以把農村的小、零散的土地整合成大的良田,這樣有利於管理生產。

2.短暫的互換。這個是針對外出打工,家裡沒人種的土地,讓給在村裡有能力的村民臨時管理,這樣就不會荒蕪了。

3.也可以流轉給企業。這裡說的是農業合作社等涉農單位統一管理。

以上幾點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因為現在國家對農村土地已經確權到戶,也就是三權分治,所以,農村的土地是可以調整的,只要農戶同意,完全可以自由流轉調整。





山狼在路上


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是可以進行調整的,比如小範圍的交換土地承包權、大規模的調整等等,但是無論是那種調整都是步驟比較繁瑣的。這在以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司法解釋。而且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四條明確指出“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所以,承包期間調整土地是需要費一番力的。

對於小範圍的交換土地承包權還是比較簡單的。只要雙方相互同意就可以進行耕地的置換,可以是簽訂合同、可以是口頭協議、也可以經過村集體的。如果是前兩種做法的話只不過是簡單的地上部耕地的置換,基本不會涉及到耕地的承包權轉換的;如果是最後一種做法的話可能就需要經過官方進行耕地的承包權置換了。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大面積的調整。這種情況一般是在發生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導致的耕地必須進行大面積調整,這類情況較為負責,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且要經過鄉鎮、縣區的政府部門備案、批准。也就是說,這類耕地承包權的調整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包權和使用權的調整。需要經歷的步驟和手續較為繁瑣、複雜。

總的來說,承包期間出現經過官方指導和備案的承包權和使用權的調整情況來說還是比較少的,畢竟類似較為嚴重的自然災害情況不是那年都有的,最多的還是私下的耕地的置換。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我估摸著提問先生的意思是農村裡土地可否實行增減制度,就是減人的退出屬於減去那個人的土地,增加人口的農戶分得相應的土地。

自從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土地實行包產到戶以來,一直都是這樣執行的,畢竟都靠土地生活,增加一張吃飯的嘴,卻沒有產糧的地,一般家庭還真承擔不起。

這樣的方案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境況才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此時大部分(不是全部)青壯勞力外出務工,對土地的依賴性沒那麼強了。那時農業賦稅也比較重,務工的性價比顯然比種地強太多。於是農村的土地似乎成了燙手的山芋,一方面減少人口的家庭急於想甩掉多出來的那份土地,而增加人口的家庭卻不願接盤。另一方面作為當年的村民小徂長又不得不想方設法把每一塊土地落實到具體的人員手中,否則農業稅向哪裡收去。苦悶的結果是再也沒哪個小組長願意來主持承包地的調進調岀,直至1998年頒發正式土地證的時候,基本就是按你原來擁有多少承包地來填寫土地面積,劃定承包邊界,壓根沒考慮你家現有人口的因素,不管樂意的不樂意的,都接受了這個現實。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由於國家三農政策的不斷更新,當年的土地包袱搖身一變成了有利可圖的香餑餑,政府不收一分錢反過來每年有補帖,沒地的家庭叫苦不迭,強烈呼籲調整土地,有地人士卻漫不驚心,無動於衷。

到底可不可以調整呢?國家政策是這樣的,原則上可以調整,但不作強制性規定,村民小組內部協商,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進行交接。

話說的很好,執行難度不小。雙方自願,有地的農戶自願嗎?腳趾頭也知道答案是不願,首先的大前提都不成立,後面的文章怎麼做得下去。

再說了,承包地也分三六九等,合理搭配,八十年代老一輩土地剛拿到手,自己那一畝三分地如數家珍,需要拿出的該怎樣組合,掐指算來,公平公正,不損己不欺客,皆大歡喜。現在的人,鬼知道該咋整,邊界還不確定搞得醒豁,何談等級。不調或許矛盾並不突出,一調矛盾重重,邊聲四起。我覺得這個藩多拉魔盒還是不揭的好。

去年開始土地確權,國務院宣佈承包徑營權再延續三十年,換髮電子版的土地證。意味著往後至少三十年,政府不可能組織大規模的土地重新分配,當然原則上還是內部小範圍調節,實施操作空間卻越來越小,土地調整很快就會淪為一句空話。

所以我奉勸家裡地少的朋友,土地自然可貴,但也不是唯一的命根子,我們還須放眼四方,另闢徯徑,大展宏圖,不要把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沒多大指望的事情上,患不著。


風拂過森林


中央去年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在原承包基礎上延長三十年不變。中央政策是經過調查研究,權衡利害而慎重確定的,要想調整,或者是重新發包,難度很大。首先是政策不允許,其次是因國家徵用了部分農民的土地,徵地費用也被這些農民用了,如果重新分地,扯皮的事情必不可少。不過在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有償流轉,或者村民之間自願互換土地,肯定可以。


居村夫


農村土地實行幾年一小調整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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