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過世,能獨自決定如何處理房產嗎?

陳瑭


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囑扶養協議的有效力

①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②領取公證書;

③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

④領取完稅憑證;

⑤至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換領新的產證。

繼承有兩種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兩種

如果老伴過世的時候沒有立遺囑,該房子產權是夫妻兩個共有,沒有父母和子女的情況下可以繼承過來,自行處理。如果有孩子和父母,那麼產權份額要重新劃分,孩子和父母也有權繼承老伴的50%中的份額,就不能單獨處理房子,必須得到所有產權人的同意。情況有很多種,僅供參考。


藍就專家


單就這道問題來說,依據國家法規在沒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老伴過世,能獨自決定如何處理房產。但在社會實際操作中繼承房產問題都比較複雜。

兒女

老伴過世,有兒女的話,此房如按正常分配原則因,先將房產一半權益歸屬夫妻未過世一方,剩餘一半權屬應與剩餘子女平均分配。如原先子女已經過世的,由子女的下一代代位繼承,如無兒女則繼承終止。

父母

過世者父母仍在世的,同樣屬於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同樣參照兒女繼承份額,但如過世者父母已不在世,則沒有法定繼承一說。

因年代久遠,有些過世者父母的死亡證明已經找不到了,所以有的地區規定,凡超過80歲的老人過世,可以不必出示過世者父母的死亡證明。

產權

因歷史遺留問題,社會上存留著很多公產,企業產,宗教產,集體產等等產權房。對於這些房產很多地方的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歸屬或分配比例,只能是參照私產分配原則進行調解,各地也出現了很多關於調解房產糾紛問題的節目,隨著新房私產化和公產購買產權,以後會逐步減少。

利益

房產作為當代社會固定資產的屬性很強,很多人都說幹一輩子買不起一套房,所以過於房產的利益紛爭每天都在發生。由此衍生出很多更復雜的社會矛盾,老人再婚的利益分配,共有幾個子女但其中一人搬入老宅,因分配比例達不成協議私自換鎖拉東西等等太多了,在利益面前人的本性是最真實的。可這套房子有債務糾紛或者抵押呢?

每個人都希望入袋為安,但有時擱置也是一種解決辦法,就像少馬爺的相聲《糾紛》裡說的都在氣頭上,誰也不服誰,先蹲蹲性,等餓了,乏了就能稱兄道弟了,金銀本是身外物,到死一點不能留。


1983愚人


浪花的浴望說: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題目所設定的簡單條件,在世的是不可以處理房產的。

房產的繼承很複雜,權屬國家法律規定的很明白,夫妻雙方婚姻持續期間取得的房產產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也就是產權雙方各有50%。在配偶立有明確的遺囑,將自己的產權明確交由自己的另一半全權處理,那麼在世的一方就可以全權處理房產,若沒有相關遺囑,那麼在世的一方除享有繼承權。(1、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有繼承權,沒有先後順序。2、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3、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方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起來是大家都有平等繼承權,就是第一順序有多少人,就分多少份。複雜吧!

房產是人一生中最大的資產了,所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就生前就做好合理分配,免得後代因為房產鬧矛盾。

2019年2月24日


浪花的浴望


我原則上同意網友們的高見!自己補充點淺陋之見如下:

第一,由於婚姻家庭的組成不同,對遺產的處置法規也各異。有從小到老的原配夫妻;也有喪偶後再婚的半路夫妻;還有離異後重組的同居型伴侶(指未領取結婚證的老年男女)。要根據各自對財產的擁有權進行處置。凡是原配到老的夫妻,由於後代全是血緣親蜜的雙方之共同子女,在世的一方多半會自行處理遺產,視子女們在贍養貢獻上的大小,只要大體上公平,基本上糾紛較少。對再婚的半路夫妻,要依法判斷一下遺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各佔多少份額?繼子女是否出過資?是否贍養了老人?酌情公平處理。對第三種同居型夫妻除了依據《婚姻法》、《繼承法》裁定之外,還應參考實施已經公證過的遺囑內容。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第二,有些喪偶老人因病已經神智不清醒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既不能留遺囑,也記不清家務事了。只好依法由子女們商定了。如有協調不通的問題,可申請司法機關依法調解裁決。


雨後嬌陽534


沒有遺囑明確說明的話,可以處理房產


Salijia


一、丈夫優先行使夫妻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處理權。先收攏配偶生前留下的全部遺產、債權。

二、夫妻對夫妻共同債務有連帶償還義務。對配偶生前欠下的債務統一清查,分項查明原因。履行遺產抵債義務。對虛假債務及時註銷!

三、根據家庭成員生產生活需要,調整好家庭內部財產分配結構。


黃金時代當家


這個看實際情況,正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已故,配偶有權利處理房產及家裡所有事物


安逸小主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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