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藥品採購員獲刑 藥品“奧美拉唑鈉”成他斂財工具

注射用藥品“奧美拉唑鈉”,也能成為斂財的工具:5年時間內,46次收受好處費——濟南市第五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立五院)藥庫一名採購員,利用權限收受賄賂29萬餘元,近日被追究刑責。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鄭某在市立五院藥庫擔任採購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其負責藥品採購管理的職責,在採購山東藥材公司業務員張某提供的注射用藥品“奧美拉唑鈉”時,先後46次收受好處費共計292326元。

證人張某證明:其曾為山東藥材公司的業務員,向市立五院提供注射用藥品“奧美拉唑鈉”。為了讓鄭某提供幫助,在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其先後46次向鄭某提供的招商銀行賬戶裡轉賬、存款共計292326元。相關證據還顯示,鄭某在檢察機關供述:其在醫院工作時結識了張某。張某所在公司向其醫院供應“奧美拉唑鈉”,張某提出在採購時提供幫助,並給其好處費,其答應了張某的請求。

庭審期間,鄭某提出未受賄,其辯護人也認為,指控鄭某受賄證據不足。法院認為,鄭某收受張某賄賂的事實,有行賄人張某的證言及銀行轉賬、存款記錄證明,並有多名證人的證言,且鄭某在檢察機關曾做過基本一致的供述,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鄭某辯解稱收受的錢款有部分給了他人,但其所稱的他人經查並無此人,其該辯解無證據證明且有悖常理。據此,鄭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近日,槐蔭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贓款292326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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