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組織頭目羅文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

記者黃輝

江西4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組織頭目羅文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

圖為宣判現場

江西4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組織頭目羅文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

圖為宣判現場


4月1日,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文、羅武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4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4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7年開始至2017年年底,該組織不斷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以羅文、羅武為組織者、領導者,黃闖、熊斌、洪明斐等9人(另有2人在逃)為骨幹成員,雷冬、劉祥、戴太旭、熊賢峰等29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成員眾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

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和非法經營柴油等攫取經濟利益,並將其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維繫組織的生存、壯大。在羅文、羅武等人的領導下,該組織多次在公眾場合與“帥歌星”惡勢力集團、閔耀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系列持械鬥毆,多次在城區驅車追逐、攔截、衝撞他人,並公然對抗執法、挑釁法制權威,在當地稱霸一方,給當地群眾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慌。據統計,該組先後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非法經營、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71起,導致2人重傷、11人輕傷、19人輕微傷,損毀財物價值人民幣168391.3元。

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組織頭目羅文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另一頭目羅武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組織其他38名成員分別判處20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等。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奉新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共20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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