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為什麼要給法官自由裁量權

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案件定性和定量的關鍵,而法官對案件的裁量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已經超越了法定證據主義時代,轉向自由心證方式。

自由心證較之法定證據裁判進步是不用質疑的,但亦向我們提出了新的問題:法官應當如何自由心證?自由心證的標準又在哪裡?法官在自由裁量的過程中除了證據和法律是否還會考慮其他因素?這實際上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所要解決和回答的問題。

為了更好地理解與認識法官自由裁量權或者說自由裁量活動,我們以幾個案例為切入點進行解讀。

〔案例一〕這是一個幾年前的案件:一女士到上海的華聯商廈購物,被保安懷疑偷拿貨品,並強行脫衣搜身,結果沒有找到任何貨品。事後,該女士將上海華聯商廈告到上海市某區法院。很明顯,這是一個民事案件,上海華聯商廈涉嫌損害該女士的名譽及尊嚴。針對強行搜身這種行為,以前我國很少有人會主動提起訴訟,但當時國人的權利意識正在養成。所以一經媒體報道,這個案件就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大家都想知道最終法院會如何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華聯商廈要求女顧客脫衣服進行搜身,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判決華聯商廈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人民幣。一審結果一出,立即引起輿論關注———媒體熱議,有的說好,有的說太過分了,因為損害人格尊嚴的事情太多了,如果果真賠償如此高的數額,最終的結果可能是適得其反。華聯商廈就上訴,二審到了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審理以後改判華聯商廈賠償一萬元人民幣,然後又是一番炒作。

〔案例二〕2003年司法考試真題有這樣一個題目,一個女演員因為自己的肖像權受侵犯而起訴某營業部門。該營業部門主要業務就是合成照片,其針對一些年輕人追星的心理,找到一些著名演員的肖像,如果有人喜歡某個明星,並且希望看到和該明星結婚的話能生出什麼樣的孩子,該營業部門就會利用這些明星的肖像來合成小孩的照片,十歲以下的都有。這純粹就是一種娛樂。被選中的明星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害,於是就以肖像權被侵犯起訴了。問題就是,這個案件要是處理的話,你認為是不是構成損害肖像,侵害人家的肖像權?把理由寫清楚。

很明顯,這個題目確實沒有標準答案,只要能夠自圓其說,講法理、講情理、講老百姓說的話,只要能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可以了。

〔案例三〕還是一個司法考試真題,一位單身女士常被晚上鄰居家的麻將聲吵得不能正常休息。某晚,她就去找鄰居理論。鄰居覺得在朋友面前丟了面子,於是就和該女士撕扯起來,結果把其衣服給扯破了,衣不蔽體,嚴重侵犯了此女的名譽和尊嚴。那麼按照我國的法律,本案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分析後我們發現,民事處理是可以的,公安機關行政處理也是可以的,若嚴重了,該女士自己上法院起訴侮辱罪也是可以的,還有一個就是司法調解。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件就有四種處理方式,從民事處理,到行政處理,再到刑事處理;從調解,到審判,只要被害人願意,都是可以選擇的。

作者:張軍,法學博士,現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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