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行政性壟斷!市場監管總局徵求意見稿劃定這些紅線……

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遵照《反壟斷法》和本規定,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意味著我國將著力打破行政性壟斷,為反壟斷體制機制的完善補上了重要一環。

破除行政性垄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划定这些红线……

《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強制、限定、規定、授權等 為由,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經營者被強制、限定、規定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提供線索。

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其 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濫用行政權力,排除、 限制競爭行為線索。

除此之外,《規定(徵求意見稿)》中還對這些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 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 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 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下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調查處理: (一)國務院所屬機構、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全國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 (三)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四)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

第七條下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所屬機構實施的; (二)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構實施的;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本轄區內地方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 (四)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 跨省地方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五)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的。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提請市場監管總局管轄。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管 部門提請管轄的可以直接管轄,也可以指定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限定或者 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 供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一)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複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 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二)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 組織形式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 動; (三)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 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 (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 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一)不依法及時有效地發佈招標信息; (二)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 動; (三)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 準; (四)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 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 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 動的其他行為。

意見徵求方式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行政性壟斷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註明“行政性壟斷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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