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公司逃稅近400萬 法人代表一審被判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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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逃稅近400萬 法人代表一審被判三年半

公司逃稅經稅務機關催繳、處罰後,仍拒不繳納稅款,則構成逃稅罪。近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公司逃稅案,被告江西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付某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稅務機關繼續追繳該公司逃避繳納的稅款共計人民幣376890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於2011年7月5日登記註冊成立,被告人付某延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並由其全面負責、管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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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0日,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在申報所屬期2016年1月增值稅時,被告人付某延發現公司已經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2914523.67元,應納稅額3895468.80元。因資金緊張,無法全部繳納上述稅款,付某延遂指使公司兼職會計劉某在申報2016年1月增值稅時,虛假申報未開具發票的銷售額為-22170000.00元,稅額為-3768900.00元。該公司2016年1月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金額為485576.38元,抵扣進項稅額82547.99元,申報繳納稅款44020.81元,此後均為0申報。故該2016年應繳增值稅稅款3812920.81元,實際繳納44020.81元,逃稅3768900元,逃稅額佔全年應繳納稅額的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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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安義縣國家稅務局經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上述逃稅行為,遂向其下發並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通知補繳稅款,同年12月16日,又向其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該公司至今仍未補繳稅款也未接受處罰。2017年1月16日,安義縣國家稅務局將該涉嫌逃稅一案線索移送安義縣公安局,安義縣公安局於當日立案。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付某延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巡特警大隊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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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申報應繳增值稅時,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2016年1月稅款3768900元,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被告單位行為構成逃稅罪。被告人付某延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直接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期間,授意公司財務人員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實施上述逃稅行為,亦應以逃稅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主觀惡性較小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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