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後,被告人釋放後,被告人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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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進行回答:

第一種是刑事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被釋放的,被告人沒有直接的閱卷權。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被釋放,但是提起上訴,這種情況下,由於二審程序啟動,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此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確立被告人的直接“閱卷權”,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閱卷,只能通過委託律師的方式由律師閱卷,然後律師與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此時被告人不能到法院複製卷宗。

第二種是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被釋放(刑滿釋放、緩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閱訴訟檔案,但只能閱正卷,可以查閱、複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覆函》(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覆函》(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

〔2013〕283號)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案件當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可以申請複製所查閱的檔案材料。

嚴格來說,閱卷是特定的法律用語,訴訟程序中稱為卷(閱卷權的內容是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終結歸檔之後稱為檔案,所以第二種情形應該稱為查閱、複製訴訟檔案權簡稱“閱檔權”吧。


張毅刑辯律師


看了其他幾位朋友的回答,他們都認為被告人無權到法院複印案卷材料,但我認為他們的觀點是錯誤的,他們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對被告人的閱卷權做出明確規定,就否定被告人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材料。

我的觀點:刑事判決生效後,刑事案件當事人是可以到法院查閱並複製刑事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但查閱的材料範圍極為有限,僅為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也已經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覆函》就指出,“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2014年實施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16條與第17條也對此進行了明確。見下圖

除人民法院訴訟正卷外,偵查機關移送的訴訟文書卷、訴訟證據卷、檢察卷、人民法院副卷等卷宗材料,上述規定並未明確當事人是否可以查閱

當然,對於人民法院訴訟卷宗副卷,《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對外公開,但上述其他卷宗材料,當事人是否有權查閱,上述規定並未明確,但透過規定,似乎並不允許當事人查閱。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囿於部分司法人員存在的各種憂慮或懶政思維定勢,當事人有權查閱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正卷材料這一有限的權利也往往被剝奪或者受到各種阻礙

刑事案件申訴難,排在當事人及其申訴律師面前的第一道門檻,便為閱卷難,無法閱卷,申訴工作便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相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推進,這一切都會逐漸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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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被告人不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法院判決後,被告人釋放後,被告人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嗎?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結案後,被告人刑滿釋放後,不能夠到法院複印該案卷的材料。



具體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作了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行使律師的辯護權,可以到法院複印該案案卷材料。



所以,《刑事訴論法》說得很清楚,除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後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複印案卷材料外,其他人員無權到法院複印案卷材料;被告人也不可以到法院複印自己的案卷材料。


快樂關羊


這個屬於被告人是否享有閱卷權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可以看出,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接收委託之後,在審查起訴之日後,享有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閱卷權利。司法實踐中,閱卷權儘管來源於被告人的辯護權,但卻只是辯護人才能享有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本人卻不享有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根據刑訴法規定,律師可以向被告人核實相應的證據材料,通過核實證據材料,也是間接性的實現被告人的閱卷權利。

沒有設立被告人閱卷權,只要是因為案卷會有證人、被害人身份、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而被告人通過閱卷不僅可以知曉這些身份信息,還能瞭解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的具體內容,尤其是那些足以令被告人受到定罪判刑的證言和陳述內容,就容易對證人、被害人心生怨恨之情,甚至產生報復之念。


葉律師


法律工作者也有專業和業餘兩種級數,前面的回答中,也只有法門律匠講到點子上了,依據也就是《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16條與第17條。至於要引用刑訴法的那幾位,請你們思考一下:判決生效之後(若沒有二審),還適用刑訴法?二審的辨護人在二審期間當然可以,這個不用討論。

這裡有個坑,被告人釋放後,不表示判決已經生效,可能是判了緩刑、免刑等或羈押已經達到判刑期限但判決尚未生效(上訴期或二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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