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養父母去世 養子女爭遺產反目

2015年,雷某與田某(夫妻關係)將其哥哥雷某與李某(夫妻關係)訴至鼎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被佔用房屋。


鼎城法院:養父母去世 養子女爭遺產反目


2007年,養父將其所住房屋以當時的市場價格50 000元出售給雷某與田某夫婦,出售後依舊居住在所售房屋內,由養子女共同贍養。2014年9月養父去世,去世不到兩個月,哥哥雷某與李某便將老人身前所住房屋換鎖並佔用,雷某與田某夫婦多次找哥哥雷某與李某夫婦交涉,卻被以種種理由拒絕,無奈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雷某與李某夫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所佔有的房屋騰讓並返還雷某與田某夫婦。

雷某與李某夫婦不服,遂以繼承糾紛上訴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合議庭嚴格審理此案後,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雷某與李某夫婦收到二審判決書後,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書,雷某與田某夫婦便向鼎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執行法官不懈的努力,終於在2016年12月份讓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將執行標的物返還。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需要保護自己權益的,請在法律時效期間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文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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