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丨文稿

詳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丨文稿

此次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分為三編、十一章、142條。根據中央要求,學習《條例》要全面地學,原原本本、反反覆覆地學,深入思考、結合實際地學。所以,今天我就《條例》原有的內容和修改的內容給大家作個解讀。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

2018年《條例》總則部分,共五章43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2條。

(一)需要把握的概念

第一,黨紀處分與政紀處分、政務處分的區別。黨紀處分,由黨組織依照規定作出,針對的是全體黨員,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由有人事管理權限或者領導關係的機關或單位作出,針對的是機關或單位工作人員。政務處分,由監察委員會作出,針對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處分種類上,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一樣,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這裡要注意黨紀處分的影響及期限。警告是一年,嚴重警告是一年半,在這段時間,受處分黨員無論是在黨內還是黨外都不能提職。撤銷黨內職務和留黨察看二年,是兩年內不能在黨內任職,也不能向黨外推薦任職或提職。開除黨籍,是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向黨外推薦任職或提職。另外還有不準重新入黨的,這得依照規定來看。

第二,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黨紀處分,就是紀律處分,針對的是全體黨員,而紀律處理則針對的是黨組織。此次《條例》修訂,充實完善了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將原《條例》中有關規定修改為,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者解散。同時又在這一規定前面增加了一點,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這是一個程序上的要求。也就是說,在對黨組織作出改組或解散決定前,要先有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這一前置性要求。

第三,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黨員領導幹部只要違紀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而領導責任又包括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怎麼區分?我們來看,一是,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就是主要領導責任。也就是說,書記或分管副書記基本上就是負主要領導責任。二是,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就是重要領導責任。假如說,我是副職,不分管,但參與工作和決策,基本上我就要承擔重要領導責任。三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就要負直接責任。也就是說,領導幹部有可能不僅要承擔領導責任,還要承擔直接責任,這就要看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是不是起決定性作用。

第四,預備黨員、黨員違紀的三種特殊情況。一是,對於預備黨員違犯黨紀,分兩種情況:情節較輕,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二是,對於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也視情況,如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如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注意,除名不是開除,它是對不合格黨員的一種處置方式。三是,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怎麼辦?視情節,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五,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條例》規定了五種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分別是:強迫、唆使他人違紀;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其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如果現在還有人抱著“犧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的僥倖心理,拒不上交違紀所得,那就要從重或加重處分。什麼叫從重?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什麼叫加重?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另外,《條例》還規定了六種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一是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現在,一些地方的紀檢監察機關已經下發通知,敦促違紀違法人員主動交代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只要在一定期限內主動交代,就有可能從輕或減輕處分。注意,主動交代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組織初核前交代問題,另一種是在組織初核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還沒有掌握的問題。二是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2015年《條例》是這麼規定的,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這與主動交代不同,是發現問題、展開調查時被動地配合,這樣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還有,此次修訂後,初核改為核實,立案調查改成立案審查。由初核改為核實,體現的是一種期限的延長。也就是說,核實包括但不限於初核階段。另外,從中央紀委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其職責也轉變為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所以,紀委不能再用立案調查這一表述,而是改為立案審查。這與監察法保持一致。三是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四是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五是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六是有其他立功表現。這些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第六,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工作流程。如果黨員領導幹部有違紀問題,那麼紀委是怎麼查的?首先,紀檢機關的信訪部門歸口受理信訪舉報線索。這些線索,一方面來自於電話、網絡、來信、來訪等,另一方面來自於巡視組的巡視工作,如群眾向巡視組反映的問題。紀檢機關信訪部門在歸口受理問題線索之後,分類摘要移送給了以前叫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現在一般叫監督檢查室。另外,上下級紀檢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移交過來的其他問題線索,也都由監督檢查室來負責。然後,監督檢查室提出分辦意見,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交給承辦部門。這個承辦部門就是原來的紀檢監察室,現在的審查調查室。

審查調查室通過分析研判,採取四種處置方式。第一種,談話函詢,就是對於一般性問題,採取這種方式讓黨員領導幹部把問題說清楚。談話,可以由紀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書記來談。談完後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簽字,留檔備查。函詢,收到《函詢通知書》後要在15天內回覆,而且要找所在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字,留檔備查。第二種,初步核實,如果紀檢機關已經掌握了你的違紀證據,那就不需要談話函詢了,直接初步核實。第三種,暫存待查,就是對於已掌握的違紀事實,因種種原因,暫時還不查。第四種,予以了結,就是對明顯反映失實或者惡意誣告的舉報線索,要予以了結。

具體來看。談話函詢後有三種結果。第一種,對於反映不實或沒有證據的情況,也就是捕風捉影、道聽途說、惡意誣告等,予以了結澄清。第二種,對於反映屬實但問題輕微不需追責的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誡勉談話屬於教育措施,尚不算黨紀處分,但如果被誡勉談話,那當年評優、半年提拔就不可能了。第三種,對於反映問題具體但否認或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情況,進行再次談話函詢或者初步核實。接下來,初步核實後會有五種結果;第一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或者證據並不全面但已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審查;第二種,舉報失實或者惡意誣告,予以了結;第三種,反映屬實但問題輕微,要進行談話提醒;第四種,留存待查;第五種,如果屬於違反組織紀律,應交由組織部門處理。如果要立案審查,就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違紀事實和證據;二是應受到責任追究;三是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追責。符合這三個條件,承辦部門就可以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委書記、黨委書記審批之後,開始立案審查。首先是向本人宣佈立案決定,如果有比較嚴重的違紀違法事實,還要向家屬通報。那麼,要是有更為嚴重的問題,就要向社會公開。以上就是紀委處置問題線索、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工作流程。

作者:任進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本文節選自宣講家網獨家文稿 《任進:詳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學習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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