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貸網案思考:打擊非法集資案中的老賴,刻不容緩

作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曾傑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團隊

團貸網案思考:打擊非法集資案中的老賴,刻不容緩

1.東莞市政府接管團貸,是不是意味著投資人的損失由政府兜底?

當然不是,最終責任還是投資人自負,這是所有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基礎處理原則,這也是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的明文規定。所謂的責任自負,就看兩個部分,一個是看警方的追繳,另一個去看借款人的還款情況,這兩部分資金,基本上就決定了投資人(出借人)最後的受償情況。

所以說,這裡所謂的出面接管,雖然在其他城市不多見,但的確是一種難得、可貴的負責人態度,沒有讓平臺完全殭屍化。此前很多案件,一旦警方介入,查封平臺,直接結果就是,借款人就開始奔走相告“不用還錢了!”所以,這裡的接管,我們可以這麼認為,其主要是擺給借款人看的,警告他們,不要逃廢債!平臺倒了,借的錢還是要還的,也就是說,目前團貸的狀況是,只能進錢,不能出錢。

2.那錢還到哪裡?

這個也要分情況。比如說本案涉嫌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那麼如果一般是自融和資金池問題,平臺設置資金池,設置虛假標的自融的部分,出借給借款人之後,借款人必須按期還款,回到平臺設置的資金池賬戶內,然後最終按比例分配給相關受損失的投資人。

但是如果能夠確定明確一對一的出借人的部分,比如很多團貸網對接的金交所產品,借款人的還款一般是還到投資人自己的存管銀行賬戶,這部分資金,就能夠明確確定不是涉案資金,按照目前的辦案趨勢,應該可以提前申請解凍提取。

3.應該多方參與退賠工作,減輕警方辦案壓力

當然,這種具體問題具體處理的辦法,對於公安機關而言,當然是沒有那種“所以資金一起按比例退”方便和簡單,工作的難度和要求無疑提高了許多。實際上,公安機關在介入案件後,主要的任務,除了追贓挽損,還有就是其本職工作,蒐集犯罪證據。因此,未來對於該類互聯網金融案件的處理,將極大考驗,辦案機關的處置能力,或許聯合組建的非法集資工作組以及投資人組建的債權人委員會,在未來也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

團貸網案思考:打擊非法集資案中的老賴,刻不容緩

4.打擊老賴,刻不容緩

現在投資人損失慘重,但是當務之急是督促真實的借款人及時還款或者提前還款,嚴厲打擊老賴,其實也是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的重點之一。

5.衍生的思考:

對於當下的新型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與傳統的非法集資金融犯罪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就是,平臺的業務中,會呈現合法與非法的多樣性。比如筆者曾辦理的一起私募基金被控非法集資案就是如此,該私募基金既有合法合規的備案產品,也有通過金交所備案的合法產品,但也有違法的小額化產品,這些問題,不僅能對於投資人很重要,對於被告人而言,也很重要,一方面,決定了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可能扣除,同時,案件的定性(比如是否單位犯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比如這,團貸網平臺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能夠一一對應的部分,比如部分金交所產品,可能就是屬於合法的中介業務模式,當然金交所產品要重點看是否變相突破了200人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限制等問題,如果這部分業務合法,這部分的交易量能否從整體的犯罪數額中扣除?是否還存在其他可能合法的、沒有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交易量?

如果存在合法的交易業務,這也意味著本案可能是單位犯罪?

這些疑惑,具體還要看相關數額有多少,相關的比例到底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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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國很多非法集資案,都應該向投之家案學習!

團貸網爆雷,很多人會諮詢一個問題,就是自己在團貸賬戶餘額內的錢,現在被凍結了,是不是要等到判決後,混在一起按比例退?

這個問題其實在很多互金平臺案件中已經很普遍了。

對於這類資金,有個專門的處理方法,叫做“審前退賠”,這部分資金,因為在用戶賬戶內,不屬於涉嫌非法集資的資金池資金,能夠明確核定歸屬於投資人自己,因此如果混同起來按比例清償,對每一個投資人都不好,沒有一個人會同意,原路返還,自己提取才是正確的選擇。

比如深圳的投之家案,該平臺暴雷時,用戶存管賬戶內,有1200多萬在存管銀行上饒銀行,警方在立案後第一時間凍結了這筆資金,但是通過調查確認這筆資金的性質後,就解凍了這筆資金,警方還發出了提示用戶提款的通知。全國很多非法集資案,都應該向投之家案學習!

與投之家案類似,團貸網的存管銀行是廈門銀行,在該平臺被立案時,有大量的用戶資金也是被凍結在自己的存管賬戶內,這部分資金的處理,如果能及時確認與資金池無關,應該也可以在公安偵查階段解凍。

審前返還是否有依據?依據其實很明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對於審前解封、清退部分被害人、投資財產,都有明確的規定。

所以,相信今後會有很多案件都會參照投之家案的做法處理。這樣既可能減輕辦案部門的壓力,也能夠充分維護投資人,甚至是被告人的權益,也符合當下辦案精細化、專業化、程序合法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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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19年3月29日)

編輯: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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