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消防部門將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

實行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意見》提出,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係統平臺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提高審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意見》提出,要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一是統一審批流程。二是統一信息數據平臺。三是統一審批管理體系。四是統一監管方式。

《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擔改革主體責任,制定改革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改革任務。對於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特別是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內容如下:

重磅 | 国务院发文:消防部门将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

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2018年5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開展以來,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部署,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了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基本形成統一的審批流程、統一的信息數據平臺、統一的審批管理體系和統一的監管方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

(二)改革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動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三)主要目標。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係統平臺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階段,壓減審批時間,加強輔導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精簡審批環節。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託下級機關審批。合併審批事項,對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於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對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調整審批時序,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試點地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範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方面,儘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五)規範審批事項。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審批事項名稱、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要本著合法、精簡、效能的原則,制定國家、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各項審批事項的適用範圍和前置條件,並實行動態管理。下級政府制定的審批事項清單原則上要與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一致,超出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範圍的,要報上級機關備案,並說明理由。

(六)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核確認、施工許可證核發等。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並行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七)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制定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範文本。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示範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工程的審批流程圖;同時可結合實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梳理合併審批流程。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於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試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

(八)實行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於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九)推行區域評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實行區域評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略)

四、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略)

五、統一監管方式(略)

六、加強組織實施(略)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全文請見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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