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如何按共同财产处理?

吴勇律师法律网:http://wuyongls.66law.cn/

【案例】本人承办一案件(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接案前经了解得知,男女双方2001年在建立恋爱关系后感情不错,不就就开始同居,于是两人在婚前决定,为以后共同生活商议买房子,基于当时双方都没钱,于是商议双方共同(借款)出资购房,但出于某种原因(男方称当时法律不允许登记两个人名字),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此后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12年后,双方感情不和,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拿到诉状后,不承认另一方出资,双方维持各执一词,争执不断(现案件在等待开庭审理)......

那么问题来了,此时男方作为非登记方,怎样按共同财产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呢?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按共同财产处理

【处理思路】(个人意见,不代表最终处理方式):男方(非登记方)必须找充分证据(来对抗产权登记)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对证据问题,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在买房时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约定虽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二人共有,若没有这种明确的协议约定,就必须找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中登记方对该事实的认可

否则,法院一般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或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方式解决?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按共同财产处理

【重点】两个关键条件:

一是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

【法院一般审判意见】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经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的倾斜,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会视为未登记一方对登记一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按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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