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應該“賣”幾天?

 在不久前的一次採訪中,一位供應商代表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件鬱悶事:他們想參與一個項目的投標,但招標公告只發布了一上午,下午就開始投標。當他知道消息,標書已經買不到了。“這麼短的時間,供應商根本來不及購買,這樣的採購,怎麼談得上充分競爭、公平採購呢?”


  
  這樣的現象並非個別。
  
  現狀:
  
  標書發售時間長短不一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但對於招標文件的具體發售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公佈的標訊中,發售期限為十五天、十天、八天、五天甚至不公佈發售時間的隨處可見。例如:吉林省某縣一箇中小學課桌椅採購項目,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為十五天;河北省某地的一個汽車招標項目,標書發售時間為十三天;湖北省某地的一個電腦採購項目,標書發售時間為五天;山西省某地的一個摩托車採購項目,標書發售時間僅為三天。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應該是幾天?為什麼我總是買不到招標文件?”山東省淄博市的一位供應商代表充滿困惑。他介紹,他們企業也想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分享政府採購這塊“蛋糕”。但在參與過程中遇到過許多次買不到招標文件的現象,“不少地方招標文件發售期限是二十天,有的是十幾天,也有的只有幾天,我們被徹底搞糊塗了。”

  
  法規:
  
  沒有明確的統一規定

  
  招標文件究竟應該“賣”幾天?現有的法律和規定並無一致的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天。”《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出臺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一位業內專家認為,招標文件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公佈招標信息,二是留給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的時間。由此看來,似乎招標文件發售時間越長越好。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所以,在出售招標文件的過程中,還應考慮到供應商質疑、投訴的時限。“假如明天要開標了,供應商在今天買了招標文件後產生質疑,那就比較麻煩了。”這位專家表示,“我認為,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應該像《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一樣,規定出一個合理的最低期限。”

  
  上海市財政局專職律師王周歡認為,法律規定的二十天等標期,主要是為了讓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在一個相對比較長的時間內獲得招標信息,從而能有機會投入到招投標活動中來,最終使得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並不僅僅是為了讓投標人有充足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如果隨意縮短出售招標文件的時限,就等於縮短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的時間,減少了潛在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甚至有可能成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藉口。
  
  中招國際招標公司副總經理、高級工程師胡杰認為,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應根據項目不同而區別對待。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採購項目國家有明確規定:“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的採購項目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標文件的出售應給予較長時間,截止到抽取評審專家之前較為適宜。胡杰最後表示:“一般都是在開標前的一、兩個工作日抽取專家。如果抽評審取專家後已經規定了迴避名單,某公司再進行投標,那麼就有可能出現已抽取的專家正好是某公司人員的情況,從而導致評審專家要重新抽取。所以,規定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考慮抽取專家的情況是有必要的。”

  
  後果:
  
  有悖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告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由此看出,供應商對於招標信息應該擁有知情權,那麼,招標文件出售時間太短,會不會影響供應商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呢?
  
  “我認為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應有明確要求,在信息公示的過程中應儘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天津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辦公室副主任慄慶林表示,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統一容易產生暗箱操作,不利於供應商之間的充分競爭,有悖於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名業內專家表示,招標文件發售時間過短,會使大多數供應商無法參與採購活動,一方面影響採購本身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採購單位也難以採購到質優價廉的產品。
  
  一汽豐田大客戶高級主管周凱對此感受頗深,在供應商群體中,經常遇到同行買了招標文件自己卻不知道招標消息的情況。他認為,充分競爭有利於採購人買到質優價廉的產品,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最少要有十五天。“因為招標管理較為嚴格,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文件、資料需要法律確認,這個程序需要的時間就比較長。再者,我國地域廣闊,供應商可能來自全國各地,路程長短不一,這些都應該給予考慮。所以,最好要給供應商充足的反應時間。”

  
  安徽一位供應商代表對此也表示認同,他認為,供應商在參加投標時,要走領取招標文件、資質認證和標書製作等一整套程序,在短時間做完這些工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如果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太短,供應商會很被動。“這樣會使我們錯過寶貴的機會,也會損害政府採購在供應商心中公平、公正的形象。”
  
  期待:
  
  發售時限有明確規定

  
  對於招標文件出售的時間問題,不少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不宜過短,最好對發售期限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以保證政府採購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財政局專職律師王周歡表示,“招標文件發售不得少於二十天,應讓更多的潛在投標人能夠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內獲得招標信息,從而有機會參與投標,這才符合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售招標文件過短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存在諸多弊端。”
  
  “我認為出售標書的期限最少要有十五天,要給供應商充分的準備時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吳蘭香介紹,“新疆將在2009年出臺一個規範性文件,加強對招標文件出售時間等事項的管理,另外,我們希望國家能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天津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辦公室副主任慄慶林對此也有同感,他說:“我們迫切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出臺相關規定,規範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的管理,讓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限上有章可循,也使招標、投標工作更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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