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政府採購:“國貨優先”應成慣例?

  評論 政府採購:“國貨優先”應成慣例?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實施。財政部負責人強調,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產品,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將實行審核管理。

  政府採購優先購買本國產品,是我國《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的內容。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在現實中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以汽車行業為例,目前,我國政府汽車採購正以每年100億元的速度增長,在2006年總值為3000億元的政府採購目錄中,汽車以700億元佔了近1/4,成為總值最大的商品。近兩年,雖然奇瑞、吉利等自主品牌已有產品打進政府車隊,但大眾、豐田等合資品牌仍是最大的贏家,自主品牌在政府採購中所佔的比例仍然極小。一些地方在政府採購中,不僅沒有給本國產品應有的關照,反而設定種種限制。這種用納稅人的錢不買納稅人生產的產品的做法,嚴重損害了民族企業的利益,滯後了國家工業的發展。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情況,原因在於相關法律法規在政府採購國貨優先上缺乏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加之規定的模糊和執行的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政府採購中的“崇洋媚外”。兩個《辦法》的出臺,正是對相關法律的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落實。之前,我國政府採購的原則是:目前國內研製生產的產品還不成熟,可以先買國外產品,等成熟了再買國產的。這個政策貌似合理,其實會大大推遲國內高新技術產品成熟的時間,甚至會扼殺國內自主創新的產品。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對於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或政府首先採購。這一規定,對於保護本國企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意義深遠而重大。



  當前,我國政府採購規模已由2002年的1009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4000億元。在這塊“大蛋糕”中,本國企業能分得多少,直接關係到我國工業產業發展的進程。其實,在政府採購中給予本國產品適當的照顧,以支持本國工業發展,既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鼓勵本國企業自主創新的需要,實乃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和慣例。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國際採購必須至少有35%在國內購買;美國規定要優先購買國內商品,同時要求國際採購至少必須購買50%國內原材料和產品,同時給予國內投標商10%—30%的價格優惠;波蘭則給國內投標者20%的價格優惠。還有一些國家也以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等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採購市場,如澳大利亞,在環境產品方面就有著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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