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規定: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和設置審批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今日發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提出,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剛性控制機制。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取消收費站設置審批。

交通部擬規定: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和設置審批


《草案》要求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剛性控制機制,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一是明確新建的收費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費一、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二是嚴格控制收費公路規模,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收費公路的建設規模,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充分聽取意見建議,並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公路項目的審批或核准部門按照收費公路規模進行立項審批或核准。三是明確車輛通行費收入無法滿足債務利息和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費公路,防止盲目投資建設,實現收費公路良性發展。

《草案》要求,明確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的確定原則,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明確政府收費高速公路項目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置,防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風險。明確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收費公路,可以超過30年,有效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收費公路建設。

《草案》提出,完善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加快政府債務償還。一是將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二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管理”,具體包括統一舉借債務,統一收費機制,統籌償債來源,統一支出安排。三是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償債期屆滿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處於償債期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通過統借統還模式,降低融資和運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償債能力,加快債務償還,降低債務風險。

《草案》要求,建立養護管理收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償清的,按照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保障養護管理資金需要,保持路網運行平穩。

《草案》提出,明確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建立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一是明確債務規模、利率水平、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物價水平、償債期限、經營期限、交通流量等作為政府收費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因素。二是明確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實際養護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核定確定。三是明確收費公路可以實行差異化收費,各省份應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

《草案》要求,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取消收費站設置審批。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動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的部署要求,明確規定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同時,考慮到匝道收費站的設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在初步設計階段已通過審批進行控制,設計變更程序也較為嚴格,在這種情況下再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對匝道收費站予以審批必要性已不大,所以一併取消了現行《條例》中所規定的收費站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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