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南懷瑾先生遺物去向不明的(律師受權公告)


關於南懷瑾先生遺物去向不明的(律師受權公告)


關於南懷瑾先生遺物去向不明的

【律師受權公告】

2019年3月11日下午,本律師獲悉,有人在吳江太湖大學堂南懷瑾先生故居(下稱“南懷瑾先生故居”,系蘇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已將南懷瑾先生故居內的物品打包裝車,初步核實後,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及時向審理南懷瑾先生遺物返還案件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承辦法官反映情況。截止到3月15日,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本律師作為南懷瑾先生遺物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受南懷瑾先生繼承人及其子女的委託,對南懷瑾先生故居內的遺物突然去向不明的事件,發佈如下公告:

一、 南懷瑾先生的遺物

南懷瑾先生於2012年9月29日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南懷瑾先生故居內辭世。

七天後,即2012年10月5日,南懷瑾先生的法定繼承人與南懷瑾先生故居的實際控制人及同住南懷瑾先生故居內的香港居民(也系臺灣居民)郭姮妟女士、李素美女士達成一份會議紀要,雙方約定一個月內對南懷瑾先生遺物進行清點且“先保管不移動”,該會議紀要有兩位見證人簽字見證。

南懷瑾先生的遺物數量龐大:除了私人用品、手稿、墨寶,講課教化70餘載具有文化教育和史料價值的錄音、錄像,還有他幾十年來收集珍藏的國家民族的文化火種----數十萬冊珍貴藏書(例如僅2006年7月,通過國務院港澳辦協調國家海關一次性從境外運回大陸的圖書等物品就達500餘箱),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佛像、字畫等。南懷瑾先生是為國家民族統一大業促成兩岸會談的重大歷史事件的參與者,與各界歷史人物、名人有大量往來信函,也有與不同時期前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往來信函。

鑑於南懷瑾先生的遺物數量龐大,也出於對南懷瑾先生遺物實際控制人的信任,按照10月5日會議紀要,南懷瑾先生生前的身邊工作人員於10月8日,對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及其安放的位置和狀況,採取拍照和錄像的方法進行記錄和固定。

11月2日,南懷瑾先生子女在兩岸媒體發佈公告,表示願將所繼承的南懷瑾先生遺產捐贈予國家和社會公益,以利繼續弘揚中華文化。

二、 南懷瑾先生遺物返還之訴訟

會議紀要形成的一個月後,南懷瑾先生二兒子南小舜先生及親屬根據約定到南懷瑾先生故居時,卻被南懷瑾先生故居的實際控制人李傳洪、李素美、郭姮妟(下稱“李家”)拒之門外。2013年2月,李家又陸續以各種藉口將南懷瑾先生生前的身邊工作人員趕出南懷瑾先生故居,離開時還遭到強行驅離,以及檢查車輛和隨身揹包。至2013年9月,南懷瑾先生生前的身邊工作人員均被迫離開南懷瑾先生故居。

事後,南懷瑾先生的繼承人先後通過各種方式與李家溝通,要求返還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包括通過當地政府協調,以及律師函催要等途徑,均遭到李家的拒絕。出於無奈,南懷瑾先生的繼承人只能委託本律師去蘇州中院提起訴訟,將南懷瑾先生遺物的實際控制人“東西精華農科(蘇州)有限公司”(南懷瑾先生故居房屋產權所有人)、郭姮妟(東西精華農科(蘇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懷瑾先生遺物實際控制人之一)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約清點南懷瑾先生的遺物,並返還南懷瑾先生的遺物等。2017年7月6日,蘇州中院以(2017)蘇05民初601號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受理,同年8月28日,蘇州中院開庭進行第一次證據交換,在該證據交換庭中,被告的代理人明確表示:南懷瑾先生的遺物都在現場,對南懷瑾先生的個人生活物品隨時可以返還,但對南懷瑾先生的藏書提出異議,稱這些書籍屬臺灣東西精華協會,不同意返還,為此,承辦法官要求被告舉證。此後該案近一年卻毫無進展,在本律師一再催促下,2018年8月27日,蘇州中院才開第二次證據交換庭,但是,被告卻沒有提供能證明南懷瑾先生故居內的藏書系臺灣東西精華協會的證據材料。

三、 南懷瑾先生遺物不翼而飛

2019年3月4日,蘇州中院承辦法官致電本律師,稱其已通知被告3月11日到南懷瑾先生故居清點南懷瑾先生的遺物,要我方配合按時到達,但又臨時改為3月6日下午1:30 讓本律師在南懷瑾先生故居附近等待,等承辦法官與被告溝通好後,再通知本律師同去南懷瑾先生故居查看南懷瑾先生的遺物。

3月6日下午1:46,蘇州中院的承辦法官與本律師電話稱其無法進入南懷瑾先生故居,約本律師在吳江七都鎮談話並製作談話筆錄。在談話時,本律師以南懷瑾先生繼承人的代理人名義,向該法官遞交了對南懷瑾先生遺物進行保全的申請書,並要求基於南懷瑾先生是國內外的知名人士,請法院依職權進行保全,當天下午根據法官的要求,南懷瑾先生的繼承人便向蘇州中院付清了保全費。

3月8日11:30,蘇州中院的承辦法官與被告的代理人談話後電告本律師,稱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南懷瑾先生的遺物都在,並約定3月11日下午2:00由承辦法官先去南懷瑾先生故居查看,再通知原、被告雙方在該周內去南懷瑾先生故居清點南懷瑾先生的遺物。

3月11日下午1:30,本律師獲悉,3月10日、11日有一輛印有“搬家”字樣的小汽車停在南懷瑾先生故居的停車場,3月10日有兩輛沒有標明公司名稱大貨車、3月11日有一輛印有“貨拉拉”字樣的貨車,先後停在南懷瑾先生故居1號樓(主樓)的前門、後門和像法堂等處,有人將標準包裝箱從南懷瑾先生故居內搬出裝車。得知此事後,本律師於當晚7:59,緊急通報蘇州中院承辦法官,希望承辦法官能及時向蘇州中院領導彙報,引起高度重視。

3月12日凌晨00:00許,南懷瑾先生的繼承人委託本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後本律師於凌晨2:34將報案情況反饋給承辦法官,再次懇請蘇州中院能採取措施,儘快追回南懷瑾先生的遺物。

3月12日全天,本律師多次與蘇州中院承辦法官電話聯繫,均聯繫不上。

3月13日上午9:00許,本律師與蘇州中院承辦法官聯繫上後,承辦法官表示,其3月11日下午2:00左右到南懷瑾先生故居1號樓上下三層均進行過查看,該故居內已沒有什麼東西,基本屬於空置狀況,沒有見到南懷瑾先生故居照片所反映的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及圖書。

3月14日,本律師進一步獲悉,3月10日、11日,先後有12至18名人員在南懷瑾先生故居的1號樓內,該故居內堆放著大量已打包好的包裝箱。

3月15日上午10:00,本律師根據承辦法官通知去蘇州中院,除回答承辦法官的詢問外,蘇州中院分管副院長表示將會聯繫公安機關調查此事。

根據以上事實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在蘇州中院通知原、被告準備清點後,突然去向不明。

四、 保護並追回去向不明的南懷瑾先生的遺物,是當務之急

南懷瑾先生作為享譽海內外的著名文化人士,其遺物中不乏大量國寶級文物,一些孤本、善本及佛像、字畫均是不可多得的珍貴文物;南懷瑾先生作為國家民族統一大業促成兩岸會談的重大歷史事件的參與者,期間往來的函件、日記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研究價值和文物價值,有的信函還涉及國家機密;南懷瑾先生本人作為海內外知名人士,其個人手稿、錄音錄像資料依法也屬國家文物。

南懷瑾先生的繼承人多次表示,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屬於國家和中華民族,繼承人將會尊重南懷瑾先生“公天下”的心願,當取得南懷瑾先生的遺物後,將全部捐獻給國家和社會。然而,現在南懷瑾先生的遺物突然去向不明,如被運出中國境外,將給國家、民族和子孫後代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

為此,本代理人根據南懷瑾先生繼承人及其子女的委託,公告上述事宜,同時也呼籲國家有關部門能引起高度重視,採取相應的措施,儘快追回南懷瑾先生的遺物。

特此公告

上海友禾律師事務所

鄔鐵軍律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南懷瑾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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