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未從業的農民工,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農民工並非絕對不能享受失業保險或獲取生活補助,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該規定僅僅提及城鎮職工而未提及農民工,該條例第六條更加明確地指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農民工便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因是《社會保險法》另有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這裡所強調的是職工,而職工包括了農民工。對此,上述條例第二十一條也指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的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這就是說,農民工照樣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只不過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歸類在“生活補助”。條件為:一是身份為農民合同制工人;二是連續工作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三是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再續訂或者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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