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辭退,一裁終局後,勞動者還能起訴嗎?


王某於2004年3月起在徐州某紡織公司擔任操作工。2008年1月,公司與王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固定底薪為700元。同年11月,公司通知王某,因公司產業技術升級,引進了新的技術設備,王某的工作崗位已不復存在。公司在支付給王某2個月工資後提前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王某勞動合同還有2個月即期滿終止,屆時公司將不予續簽,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在公司是提前將2個月工資發放給王某,並不用其再上班。

王某遂提起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後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3500元。王某不服,認為裁決公司僅支付其1倍經濟補償金與法不合,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認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一裁終局”事項,王某無權訴訟。那麼,到底什麼是“一裁終局”呢?

無故被辭退,一裁終局後,勞動者還能起訴嗎?


【小維析法】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率,降低勞動維權成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小額仲裁案件及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規定了“一裁終局”制度。

該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本案爭議標的額為7000元,小於徐州當地最低工資的12倍,應屬於上述第一類案件,適用“一裁終局”。那麼,王某真的無權起訴嗎?

事實上,“一裁終局”針對的僅僅是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事項不服的,只能以程序不公為由申請中級法院撤銷該裁決,無權提起訴訟。

而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對該“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仍然享有15日內起訴的權利。故,勞動者如認為該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不起訴,讓仲裁生效。如勞動者認為該仲裁裁決對其不利,則可以繼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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