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病卻不說,出了事,公司該賠償嗎?

祁某於2014年8月因心源性猝死、缺血缺氧性腦病和低心排綜合症住院治療一個月後出院,後於2014年12月入職安慶市宜秀區森歌整體櫥櫃商行工作,但其入職時未主動告知病情。祁某在職期間,該公司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祁某因突發疾病被送往安慶市立醫院治療,至2016年4月共發生醫療費用46萬餘元。該筆住院醫療費用依據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可由醫保基金支付37萬餘元,而依據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可由醫保基金支付26萬餘元,兩者差額為11萬餘元。

後祁某申請仲裁,要求森歌櫥櫃支付其醫療期工資、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未為其辦理職工醫療保險產生的醫療費差額。

訴訟中,森歌櫥櫃向法院提交2015年8月《勞動合同書》一份,擬證明祁某入職時間為2015年8月,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後經祁某申請,法院委託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勞動合同書》中祁某簽名字跡是如何形成的進行鑑定,確認“祁某”簽名字跡是打印形成的。

自己有病卻不說,出了事,公司該賠償嗎?

【小維析法】

1、司法鑑定的作用

用人單位舉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證據,勞動者能夠確定不是自己簽字的,可以申請法院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對簽名進行鑑定。如筆跡真實性鑑定、書寫時間鑑定、篡改文件鑑定、筆跡形成方式鑑定、書寫工具同一性鑑定等。該司法鑑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往往能夠成為法院審判案件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森歌櫥櫃提交的《勞動合同書》上祁某的簽名經鑑定系打印件,而非其本人的簽名。法院據此判定由森歌櫥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依據森歌櫥櫃虛假舉證的行為,推定祁某的入職時間為其主張的2014年12月。

2、勞動者入職前的告知義務

祁某進入森歌櫥櫃工作,森歌櫥櫃應當為祁某繳納醫療保險,因森歌櫥櫃未履行前述法定義務導致祁某不能根據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相應比例的醫療費用,由此產生的兩種報銷比例的差額,應當由森歌櫥櫃予以賠償。

但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森歌櫥櫃對祁某的病情有知情權,而祁某入職時並未盡到誠實信用原則向森歌櫥櫃陳述自己的病情,故法院最終判決酌情減少森歌櫥櫃30%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者的說明義務,但對此項說明義務究竟為主動性義務還是被動性義務,以及該說明義務的範圍並無明確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觀點和案例。小維認為,勞動者只對訂立勞動合同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上負有主動說明義務,且該說明義務的範圍只能限於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亦不能侵犯勞動者的隱私權,在此範圍內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2017)皖08民終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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