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變更註冊”辦理指南

1 設立依據

1.2《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2 審批條件

2.1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2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

2.3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重新辦理註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准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3 申報材料

“医师变更注册”办理指南

4 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發證

5 收費依據及標準

6 承諾時限

即辦

7 服務電話

0538-7251693

8 辦理地點

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

9 辦理事項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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