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妻上班受傷,試問: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

文|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全文1223字,閱讀全文2分42秒

蘇小妹是環衛處的正式工人。就在2008年2月起,蘇小妹和丈夫陳大勇時常輪換著打掃衛生。2014年2月5日,陳大勇身穿環衛工作服在一路段的公路上打掃衛生時被一輛突如其來的三輪車撞傷了,就在同年的3月4日,陳大勇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被告以應向勞動行政部門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為由不予受理。

代妻上班受傷,試問: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

就在3月17日,陳大勇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係。

對此事產生了兩個分歧,兩個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大勇長期處於環衛處管理之下,從事打掃衛生等工作,雖然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依然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大勇只是時常代替自己的妻打掃打掃衛生,並沒有接受過環衛處的安排管理,也不受環衛處工作制度約束,所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代妻上班受傷,試問: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法官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陳大勇代替自己的妻蘇小妹打掃打掃衛生是夫妻之間的幫工行為。陳大勇和蘇小妹是夫妻關係,二人時常輪換打掃打掃衛生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相互幫助對方代為打掃衛生,既是工作需要,也是家庭相互扶助的具體體現。

因為從事衛生打掃並不像其他工廠作業一樣有著嚴格的考勤制度,只是需要按照規定時限、達到規定的作業標準即可,這類幫工行為應當允許。一旦幫工人出現意外傷害,被幫工人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作為職工或著單位聘用人員因為公致傷可能申報的工傷待遇。

代妻上班受傷,試問: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

2、陳大勇替代自己的妻子蘇小妹打掃打掃衛生不具有勞動關係的內部特徵。勞動關係的成立除了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於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還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進行實質管理是確認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在特徵。

庭審查明事實表明,原告並沒有接受過被告安排管理,也沒有受被告工作制度約束。所以在本案中陳大勇和環衛處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內部特徵。

代妻上班受傷,試問: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

3、陳大勇替代自己的妻子蘇小妹打掃打掃衛生不具有勞動關係的外部特徵。工作證、工資表等是勞動關係存在的外在特徵。在本案中,陳大勇雖然從事的工作是被告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但是從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陳大勇只是幫自己的妻子從事環衛工作,工資一直是自己的妻領取,工作服也是自己的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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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本案中陳大勇和環衛處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外部特徵。總之,本案中綜合勞動關係的內在特徵和外在顯徵分析,本案中陳大勇雖然從事的工作是被告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但是從陳大勇僅僅是幫助自己的妻子從事環衛工作,是家庭內部的幫工行為,即不是單位指派,也不是聘請,並且也不享受用人單位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所以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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