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20年前詐騙案 已故民營企業家獲改判無罪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響東北地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一槌,對一起20年前的詐騙案再審公開宣判,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改判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

1994年8月,時為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的趙明利,因涉嫌詐騙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審查,後被逮捕。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向千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趙明利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宣判後,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明利利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機,採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於1992年4次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騙走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0元)。據此,鞍山市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趙明利因病死亡後,其妻子馬英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於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鑑於趙明利已經死亡,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依照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

申訴人馬英傑及其代理人認為,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檢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趙明利無罪。

對此,最高法在充分閱卷掌握現有證據資料的基礎上反覆論證,最終認定: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擔任廠長並承包經營的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在與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的冷軋板購銷交易中,雖4次未將發貨通知單的結算聯交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履行結算手續,但在4次提貨前,已向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貨手續。

最高法認為,原判將趙明利的行為表述為“採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騙走冷軋板46.77噸”,屬於事實判斷錯誤,不符合案件客觀真相。在雙方長期的交易中,趙明利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能力,對所購買冷軋板的大部分貨款已結算並積極履行了支付義務。

最高法認為,趙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生期間及其後,仍持續進行轉賬支付貨款,並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能力,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生,亦未實施逃匿行為。雖在是否已經付清貨款問題上,趙明利與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發生了爭議,但這是雙方對全部交易未經最終對賬結算的原因,不能認定趙明利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貨款的行為。

因此,最高法指出,趙明利是按照雙方認可的交易慣例和方式進行的正常交易,不能認定其被指控的4次提貨未結算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綜合以上,最高法認定,趙明利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原判未按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去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未能嚴格把握經濟糾紛和刑事詐騙犯罪的界限,認定趙明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案中趙明利被改判無罪的關鍵點在於,釐清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原二審判決正是未嚴格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混淆了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該負責人還表示,本案改判不僅還被告人個人以清白,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幹事創業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導意義。

宣判後,合議庭向馬英傑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

據介紹,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工作也將依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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