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密爾頓|美國總統的相對否決權

編者按:本文轉載自保守主義評論(baoshouzhuyi2016)公眾號,內容主體部分系摘錄自《聯邦論》(尹宣譯本),也譯為《聯邦黨人文集》。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據報道,美國國會參議院14日通過一項決議,叫停總統特朗普此前宣佈的美國南部邊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當天,參議院以59票贊成、41票反對的結果通過這項決議,12名共和黨議員與全體民主黨議員投了贊成票。參議院表決通過後,這項決議將提交總統簽署。特朗普隨後在社交媒體上說,他“期待著”否決這項決議。如特朗普行使否決權,參眾兩院均需至少三分之二票數重新通過決議案,才能駁回總統的否決。這就引出了美國權力制衡中的“總統的相對否決權”。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以下論述美國總統相對否決權的文字,摘錄自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的《聯邦論》(尹宣 譯),也譯為《聯邦黨人文集》。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美利堅聯邦憲法》第一條 第七款:

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項提案,成為立法之前,需呈交聯邦總統;若總統同意,應簽署使其成為立法,若不同意,應寫出書面反對理由,連同提案一起退還提出該案的一院,該院應將總統反對理由全文記錄在案,開會再議,若三分之二議員再次通過,則將該案連同總統的反對理由提交另一院以同樣方式再議,若另一院三分之二議員再次通過,該案即成為法律,再議時,各院均採取點票方式決定,逐一問明每名議員贊成還是反對,各院應分別把贊成和反對的議員姓名記錄在案。總統收到提案後十天(週日除外)內,若不將提案退還,則視同總統已經簽名,該案成為立法,聯邦議會休會、總統無法退還提案時例外,後一情況,提案不能成為立法。

每項需要參議院、眾議院一致通過的命令、決議、表決,需呈交聯邦總統,與處理提案的方法一樣,受同樣規則限制,總統批准方可生效,總統不批准,需參議院眾議院複議,三分之二議員再次通過,才能生效。第628頁

《聯邦論》第73篇:

要使總統保持生機盎然,前面已經提到,最後一個要,是健全的權力。我們來看看,憲法將要賦予聯邦總統的各項權力。

我們看到的首要權力,是總統對議會兩院立法和決議的否決權;換句話說,總統有權附上自己的反對意見,把提案和決議退還兩院;目的是避免這些提案成為法律,除非議會兩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壓倒總統否決。

立法部門侵蝕其他部門的權力、吸納其他部門權力的趨勢,前面的一些文章,已經反覆說過。僅用文字,書面列出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不足為用,這點前面也已經說過。需要給部門提供憲法武器,讓它們自我拱衛,對此,前文也已經做過推理,做過證明。根據這些含義明確、不容置疑的原則,引出否決權的必要,使總統能否決議會的立法,或絕對否定,或相對否定。沒有固定報酬,沒有否決權,總統絕對沒有能力捍衛自我,擋不住議會的劫掠。總統權威,可能逐漸被層層剝光,被議會一個接一個的決議否定,或僅僅由於一票之差,而被廢止。或用此法、或用彼法,議會權力和總統權力,很快就會混雜起來,落入同一批人之手。雖然議會尚未出現過越界侵犯總統權力的趨勢,推理和理論本身,也教導我們:不能讓一個部門,活在另一個部門的擺佈之下,應該擁有憲法授予的有效的自我捍衛權。

這裡說的否決權,還有進一步的用途。否決權,不僅可以作為總統的盾牌,而且提供一種保障,阻止不適當的立法。否決權構成一種有益的制約,迫使議會精打細算,捍衛全社會的利益,防止派性、倉促、不利公益的衝動,這些,都可能影響議會中的多數。

否決權是否適宜,在某些場合,遇到反對意見。他們說:既然一個人的德行和智慧,不會超過一群人;除非否認這種假設,就不該把控制議會的權力,交到總統一人手裡。

這種看法,仔細考察,就會發現,貌似有理,實無根基。否決權是否適宜,並不假定總統智慧超人、德行出眾:而是假定,議會總是容易出錯:愛權,有時會使人顛倒自己的位置,侵入政府其他部門的權力。派性精神,有時會扭曲議會辯論;一時印象,有時會促使議會匆匆決策,等到反思成熟,回頭又加以指責。把否決權授予總統的初衷,是讓總統能夠捍衛自己;其次,才是阻止不良立法,阻止匆忙,防止大意,避免隨心所欲,增加有益社會的機會。一項舉措,得到的考察越頻繁,參與考察者所處的環境越多樣,因討論不足而出現差錯的危險越小,由某些共同激情或利益對抗造成的誤舉越少。更不可能的是:各種應該受到責罰的觀念,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影響到政府的所有部門;反之,這些應受責罰的觀念,卻可能輪番影響政府的不同部門。

或有人說,阻止不良立法之權,包含了妨礙良好立法之權;可以用來實現一個目的的權力,也可以用來實現另一個目的。不過,這種反對意見,對世情洞明的人,沒有什麼分量,他們足夠敏銳,心知肚明:立法前後不一、頻繁多變,是我們政府性格特徵中的最大瑕疵。他們明白:為限制過多立法而設計的制度,在事發的特定階段,最好維持原狀,利大於弊;因為,這樣更有利於立法部門穩定。妨礙個別良好立法,造成的損害,會從阻止不良立法得到的好處中,得到加倍補償。

這還不是全部。一個自由政府裡,立法機構,享有影響力的分量最大,總統與議會較勁,提供一種令人滿意的安全,要承擔風險:總統會極其謹慎地使用這種否決權,因而,人們更多的指責,不會說總統否決過於倉促,而會說總統過於膽怯,不敢否決。身為英國國王,君主特權,車載斗量,影響能力,有上千種,直到今天,對否決兩院聯合決議,依然猶豫不決。英國國王,遇到自己不中意的提案,在提案尚未提交他批准之前,已千方百計施加影響,讓它胎死腹中,免得自己兩難:既不想允許它生效,又不願冒天下之大不韙,給人留下與立法機構作對的印象。英國國王,最終鋌而走險,施用君權,也不無可能,但只會限於明顯適宜和極端需要。信息靈通的英國人,都會同意這一論斷。自從英國國王被授予否決權以來,還沒有使用過這項特權。

美國總統,不像英國國王那樣權力過人,受到嚴密護衛。美國總統,任期不過四年之短,掌握的行政權,又是純粹共和式的,倘若他敢於使用這項否決權,需要多麼小心?

無須證明:倘若總統該用否決權時不用,那就比經常用、大量用還要危險。一種反對設立否決權的觀點,即由此而來,說:否決權看起來令人憎惡,其實不會使用。可是,不能因為少用,就推斷永遠不用。制憲會議設計否決權,主要目的,是預防行政部門的憲法權力遭到直接進攻,公益顯然以可觸知的方式蒙受犧牲,一個具備相當堅定性的人物,聽從義務和責任的心聲,起而使用憲法賦予他的自我捍衛手段。前一種假設(遭攻擊),總統的剛毅,由他所處職務的眼前利益激起;後一種假設(公益受損),總統多半是得到選民嘉許。選民心中疑惑時,自然傾向議會;但在非常明顯的情況下,選民很難忍受中立的痛苦,讓議會誤導自己。我說這話,心中想到的總統,只具備普通分量的堅定。世上有這樣的人,不論遇到什麼情況,都有勇氣,甘冒一切風險,以天下為重。

在否決權問題上,制憲會議只是追求了一種中間手段,這種設計,既便於總統使用否決權,又使否決權依賴議會中相當多數議員的感覺。憲法授予總統的,不是絕對否決權,而是前面已經說過的相對否決權。

使用相對否決權,比使用絕對否決權容易。一個人,自己一票,就否決一項立法,或許下不了決心;可是,如果這種否決,還會得到複議,只要兩院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反思之後,還能同時滿意總統的否決,提案才會被最後否決,這樣,就用不著過於擔心。如果總統的否決能夠站住,他會受到議會反思的鼓勵,其中,包含議會相當數目議員的支持,這些議員的影響力,與總統的影響力,結合起來,在公眾的看法中,使總統行為的適當性,得到支持。直接使用絕對否決權,比退回提案,讓那些提交的人再議,議會可批准可壓倒,顯得粗暴,容易激起憤怒。比較起來,相對否決權不易受到攻擊,也比較容易實行;就因為這個道理,到實踐時,否決權會被發現比較有效。但願以下情況不致經常發生:不適當的觀點,在同一時間,主宰議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而且,置總統的制衡力量於不顧。不論如何,出現這種情況,概率很小,比不適當的觀點沾染兩院簡單多數,作出錯誤決定,並採取行動,概率小得多。總統這一性質的權力,常常具有一種無言、不甚引人注目、但真實存在的威懾力。若有人從事非正義的追求,又被覺察,這種阻遏,就會來自一個他們控制不了的方向。他們常會被制住,僅僅因為意識到會遭到反對,否則,倘若不怕這種來自外部的阻遏,他們就會為所欲為。

前面說過,在紐約,這種相對否決權,授予一個委員會,由邦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或其中任意兩人組成。在多種情況下,這種權力可以自由施行,並且頻繁取得成功。相對否決權的效用,如此明顯,制定憲法時曾經堅決反對設置這項權力的人,通過實際經歷,如今成了這項權力的公開讚歎者。

我曾在另一處指出,憲法形成否決權的概念,從紐約模式開始,後來更偏於馬薩諸塞模式。這種偏向,可以想象出兩個有從力理由。一,法官將擔任法律的解釋者,對立法表態或許含有偏見,影響他們的複決能力。二,若經常與總統聯手,法官可能深深陷入總統的政治觀點,產生一種危險結合,把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漸漸粘到一起。法官分擔副業太多,不可能專心致志解釋法律。反把法官置於一種位置,或被總統腐蝕,或受總統影響,危險非比尋常。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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