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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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分析下:
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目的:
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投入,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時間:
2018年1月1日起
政策內容: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Tips: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咋申報?請往下看
一
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
結轉彌補年限延長
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舉個例子,若某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例1:A企業2018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A企業2018年應納稅所得400萬元,2013-2017年應納稅所得如下表,A企業新政前後彌補虧損年度變化:
二
具備資格年度以證書有效期、
入庫登記註明年度確定
高新技術企業經過認定後,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評價後,賦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了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為保證企業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紅利,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
例2: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2.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年度確定方法。科技型中小企業僅有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進行評價。為此,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年度。
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註明的年度為2018年。那麼2018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三
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根據政策規定,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合併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也能按規定享受。
例4:2019年A企業吸收合併了B企業,該項交易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B企業均有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其2016年彌補虧損年限的變化如下: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也可按規定享受。
例5:2019年A企業分立為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在2018年具備資格, 2017年存在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四
如何辦理優惠政策
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企業在預繳和匯繳申報時,填寫申報表的相關信息即可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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