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制度高校家屬院基建未決算賣給職工基建並賬兩難會計處理

政府會計制度高校家屬院基建未決算賣給職工基建並賬兩難會計處理

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屬於實行政府會計制度的預算單位,高校校內家屬院,土地屬於高等教育政府劃撥用地,房子屬於高校統一基建建設,現實卻是房子由職工個人出錢購買,但是卻不具備一般商品房所具備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所購房屋在高校賬面屬於固定資產,未完工的還是基建單列賬。這次改革明確要基建並賬,對於高校權屬家屬院房屋個人已經出錢購買的房產,高校賬務該如何處理,收到賣房款又該如何處理成了一個兩難問題?

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倒計時不足十天了,元旦起就要全面實施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好的,但是面對複雜的實務情況有些時候卻力不從心。一般意義上認為政府事業單位作為國家單位,應該是規範管理模範運作的標杆。事實情況中的複雜程度超出你的想象,和企業一樣也有很多不規範和歷史遺留問題待處理,也有很多沒法搞的事在哪裡掛著。關鍵是找不到對應的人對此事負責,公眾利益有時候就這樣被綁架了。小編舉雙手贊成黨中央國務院的英明決策,改革政府會計制度體系,完善國家治理機構,保障公共部門運行高效快捷,保障納稅人的每一分錢都能發揮良好的效益。

大道理咱不說,高校家屬院的房產到底屬於誰這個問題咱也不說,咱的專題討論的是會計處理問題,不是物權法問題。咱就從這次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基建並賬的角度來談談這個房事。

高校的校內家屬院,房子賣給了教職工,但是教職工並沒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所獲取的是房屋使用權,地塊是學校教育用地,房屋產權仍舊登記在學校名下,教職員工沒權自行對外轉讓房產,只能校內員工之間轉讓或者學校回收,不準賣給校外人士,至於教職員工退休離世能否繼承給子女更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這種情況河南高校圈很普遍全國其他地方不知道是個啥情況,此種情況下,高校賬面上的教職工週轉房到底是屬於學校資產還是個人資產,若是學校資產個人出資購買算哪門子購買?若是個人資產又在學校資產管理或者基建賬上體現,這不是互相矛盾麼?此種情況各位有何看法呢?

經過各方調研論證,形成如下幾種意見,咱今天沒有會計分錄處理也沒有基建並賬怎麼做的具體措施,只把這個事擺出來大家討論下該如何處理是好。

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子毫無疑問學校資產,個人出資可以理解為押金,憑押金使用房屋。個人離職時交還房屋,學校退回押金。學校收教職工的買房款在賬上就成了其他應付款,掛賬處理。

此種意見基本符合實際情況,房子確實沒有將產權轉移到教職工名下,仍然是學校資產,這樣在基建並張的時候若此時還未進行工程決算就可以按照轉固定資產模式進行處理。但是站在教職工的角度說,既然是買房子了怎麼沒有產權?離職了交回房子退回買房款?是按原值退回還是按現在的市價退回呢?這又是個大問題,大家指導現在的房價漲的一年一個樣。買房子本來就是增值保值的,這樣搞下去,教職工豈不是很受傷?當初買學校房子是便宜了不少,可算下來似乎沒沾啥便宜?沒享受到房產增值帶來的好處啊。

第二種意見認為,站在物權法的角度,房子既然是買的就產權歸個人,離職或者退休繼承給子女都是應該可以的。但是高校房產特殊性在於它屬於集資蓋房,但是土地使用的是高校教育劃撥用地,走的是高校基建統一建房。很多情況下教職工住進去很多年了,基建並沒有決算更沒有轉成固定資產,最終也就沒法體現這個房子賣出去已經不屬於學校的事實。這個現在面臨基建並賬的時候一個大難題,到底是按賣掉房子算還是按固定資產轉入再說賣的事,賣房子這個事是客觀存在的,基建工程沒有決算也是客觀存在的,現在要怎麼處理還真是個不好搞的問題。我想能不能把此文轉交財政部相關政策研究部門,給個明確的處理方法,別讓基層在這裡為難。大家都不容易。

現實中省內各高校多多少少都存在這個狀況,財政部沒有給一個基建並賬的處理意見,但是河南省財政廳給了一個明確的處理意見,但是仍然無法覆蓋到這個實際情況。我想請財政部和河南省財政廳能否再用用功,研究研究這個實際情況該如何辦?這個普遍情況眾所周知,財政廳肯定也知道,省內高校可都是財政廳直接對口單位。

看到本文的你,有什麼主意或者想法請留言,或者私信給我咱好好討論下這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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