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傷後,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 30日。

勞動者受傷後,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說,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

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傷殘鑑定程序

因工受傷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

1. 根據工傷保險處出具的《企業職工工傷鑑定通知書》或工傷認定證明,填寫《職工傷病殘

勞動鑑定審批表》一式三份,單位鑑署意見,加蓋公章;因其他原因傷殘或因病的職工向

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因批准後,填寫《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一式二份,單位鑑署意見,加蓋公章。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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